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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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02189
颗粒名称: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分类号: F301.1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宪法第十条第四款的修正是对我国土地使用制度的根本改革,将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修正后,土地的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这一改革有利于提高土地的生产率,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有利于集约化农业发展,促使耕地集中在种田大户手中,解决了农业生产发展中的难题。此外,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还有利于引入外资和资金,促进经济的发展。总的来说,宪法修正对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进行了肯定和保证,这一改革有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业和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 佛山市 土地所有权 宪法

内容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这次修正,有一个根本点,就是把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宪法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明确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第四款的修正对所有权仍是肯定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对土地使用权却规定“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两权分离既保证了土地所有权的社会主义性质,又可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的修正,是对我国土地使用制度的根本改革,从法律上予以肯定和保证。过去是土地的所有者才能使用土地,现在土地的使用者不必是土地的所有者。这就是变土地禁止转让为可以转让,而且转让是有偿转让。这样改革的好处是:土地有偿使周,使人们不敢随便糟踏土地;土地可以转让,就会使土地向经济效益好的地方流动,提高了土地的产出率;土地允许转让、出租、抵押,使用权由此成为稳定的财产权
  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有利于耕地向衣业大户集中,促使农业生产迅速走上集约化道路。目前我国农村许多衣户在搞非衣业生产,对自己分到的那份地无心耕耘,而种田的农户则因耕地狭小,细碎,不宜搞或搞不起机械化生产,妨碍了粮食生产的发展。过去几年,由于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没有分离,土地禁止转让,耕地无法集中在种田大户手里,农业生产的大发展问题一直得不到根本解决。现在有了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的法律规定,问题就迎刃而解。这不仅可以大力发展粮食和其他作物生产,而且还可以促使外国人放胆地把资金投到中国的土地上,或搞工业生产,或搞农业生产,或搞商业经营。这样对促进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是有利的。去年12月1日,深圳首次公开拍卖一块858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终以500多万元成交。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土地使用权第一次作为商品进入市场。宪法的这次修正是从法律上对这件事的肯定。人们从这个事实中可以看出,由于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将会给国家带来大量资金。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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