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佛山报》 报纸 |
唯一号: | 191120020230002189 |
颗粒名称: |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
分类号: | F301.1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宪法第十条第四款的修正是对我国土地使用制度的根本改革,将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修正后,土地的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这一改革有利于提高土地的生产率,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有利于集约化农业发展,促使耕地集中在种田大户手中,解决了农业生产发展中的难题。此外,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还有利于引入外资和资金,促进经济的发展。总的来说,宪法修正对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进行了肯定和保证,这一改革有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业和经济的发展。 |
关键词: | 佛山市 土地所有权 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