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问答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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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01306
颗粒名称: 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问答
分类号: G239.276.5
摘要: 本文主要回答了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问题。文章提到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必要性、哪些房屋需要办理登记、具备哪些条件的房屋可以登记发证、市区房屋登记计划怎样进行、对登记期限有什么要求、单位自管房屋登记如何办理手续、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由哪些机构具体负责等内容。
关键词: 佛山市 房屋所有权 登记

内容

问:为什么要进行市区房屋所有权登记?
  答:建国后,我市市区仅在1956年进行过一次房地产总登记。经过三十多年来,房屋〓房屋所有权人的状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许多新建的房屋(特别是单位建造的房屋)又没有及时进行登记确认,因此产权不明,产籍不清的现象严重存在,房屋纠纷日益增多,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为加强市区房屋的产权、产籍。产业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要进行一次全面性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经房管机关审查确认所有权后,发给全国统一制定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人凭证对自己的房屋进行管业,可以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问:那些房屋需要办理登记?
  答:凡座落在市区建成区内的所有房屋,以及市区建成区以外的全民、集体单位自管房屋和石湾区各镇建成区内的房屋,均应办理确认所有权登记或换证登记。具体地说就是:
  (一)凡未经确认所有权的房屋(如新建的房屋、拆迁补偿或异地重建的房屋、解放后未办理房产总登记又未实行代管的房屋等),需要办理确认所有权登记;(二)已经确认所有权的房屋,需要办理换证登记。但已经确认所有权的房屋,如果房屋和所有权人的状况发生变化,或原所有权证上记载内容与实际不符的,需分别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后,才能换发新证:(1)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如继承、赠与、买卖、交换、分析、分割等),需办理转移登记;(2)房屋发生变更的(如因扩建、加层、拆改建使房屋结构、面积发生变化),需办理变更登记;(3)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房屋地址、面积等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需办理更正登记;(三)房屋发生抵押、典当的,应进行他项权利登记,发给《房屋他项权证》;(四)房屋倒塌、拆除或他项权利消失的,应办理房屋注销登记。
  市区建成区和石湾区各镇建成区以外的农民私人房屋和军队营房不需要办理登记,但军队兴建的家属宿舍,对社会公开营业的用房需办理登记。
  问:具备那些条件的房屋可以登记发证?
  答:具备下列条件的房屋可以登记发证:(一)房屋的产权来源必须清楚、正当、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二)房屋产权证件齐全,手续完备;(三)房屋产权归属明确,没有纠纷。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房屋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如果暂缓登记的情况消失,房屋具备登记条件时,应申请登记。
  问:市区房屋登记计划怎样进行?对登记期限有什么要求?
  答:市区房屋登记工作计划分三个阶段进行,即从1987年10月5日至1988年6月30日先办理私人房屋登记;1988年7月1日至1989年3月31日办理单位自管房屋登记;1989年4月1日至1989年10月31日办理房管机关直管公房登记。以上计划仅是大致安排。各房屋所有人或单位的具体登记时间,房管机关将会发出书面通知。
  问:单位自管房屋登记,如何办理手续?
  答:单位自管房屋登记,须按如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单位代表人持单位介绍信、并出示有关房屋产权来源的证明文件、图纸(如原房地产所有证、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基建的批文、建筑许可证、建筑图纸等),经房管机关检验具备登记条件后,发给“单位房屋登记申请书”,并按规定填写;(二)单位代表人向房管机关提交填写好的申请书和上述有关房屋产权来源的证明文件、图纸、开具收件收据;(三)房管机关工作人员会同申请人到现场查勘、绘制房屋平面图;(四)房管机关初审、复审申请事项属实、手续完备的,经市房管局审查核实后,给予登记并确认所有权;(五)单位代表人凭领证通知书,到市房管局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并交纳有关费用。
  市区的单位自管房屋从今年七月份开始进行登记。
  问: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由哪些机构具体负责?
  答:按照粤建房字(1987)354号文件的精神,我市区的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由市房管局负责。石湾区、镇房管机关和市局下属的房管所进行登记和初审工作,产权的确认由市房管局统一发证。凡座落在市区建成区内的所有房屋均由市房管局负责办理登记发证;市区建成区以外的全民、集体单位自管房屋和石湾区各镇建成区内的房屋,市房管局委托石湾区、镇房管机关负责办理登记、查文、初审、复审工作。

知识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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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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