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这样做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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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36683
颗粒名称: 发包方这样做对吗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8年2月19日,佛山报刊登一篇发包方对完成的工程擅自终止装修合同报酬也拒绝支付的做法的回复。
关键词: 发包方 合同 报酬

内容

编楫同志:
  去年十月,我和七位同乡承包了盐步镇政府某千部一幢楼房装修工程,双方约定,装修工程完成后结算付款。最近,该项工程完成了三分之二的装修任务,这时,发包方以我们当中有一人打伤了他的儿子为由,要扣下我们的工钱为他的儿子治伤,并擅自终止装修合同,对完成的工程报酬也拒绝支付。请问:发包方的做法对吗?
  谢家新
  谢家新同志:
  经济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对因侵权行为发生之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加害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现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发包方擅自解除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倘若你们没有共同过错伤害发包方的儿子,他不能把你们的工程报酬扣下,为他的儿子治伤,只能要求直接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
  ·朱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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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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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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