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税务局负责人关于个人收入调节税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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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36291
颗粒名称: 佛山市税务局负责人关于个人收入调节税答记者问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8年2月10日,佛山报刊登一篇佛山市税务局负责人关于个人收入调节税答记者问。
关键词: 个人收入 调节税 记者问

内容

问: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基本政策精神是什么?
  答: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基本政策精神是:通过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水平,有利于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更好地坚持社会主义原则,以保障社会的安定团结和更好地实现共同致富。
  问:哪些人要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中国国籍、户籍、并在中国境内居住,取得个人收入的中国公民,都是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这就是说,凡是个人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都必须履行纳税义务。
  问: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税范围有哪些?
  答: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税范围有: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取得的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投稿、翻译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问:个人收入调节税如何征收?
  答:《条例》规定,个人收入调书税根据收入来源,分别按照超倍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计算征收。(一)个人收入来源于工资、薪金,承包、转包,劳务报酬,财产租赁的,这四项收入按月合并为综合收入,按照地区计税基数按月计征。纳税人月综合收入额超过地区计税基数的,就其超过基数的三倍以上的部分,按照超倍累进税率计征,未超过基数三倍的部分不征税。即我市计税基数为一百零五元,月综合收入未超过基数三倍的部分就是指四百二十元以下(包括四百二十元)的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四百二十元以上的部分才征。(二)投稿、翻译,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每次收入不满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按比例税率20%计算征收。(三)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就每次收入额按比例税率20%征税。个人取得的利息,只就超过国家银行同期个人存款利率部分的利息收入征税。(四)其他收入由财政部确定。
  问:哪些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答:(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文化成果等奖金。(二)国库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在国家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存款利息。(四)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五)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六)保险赔款。(七)军队干部和战士的转业费、复员费。(八)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金、离休工资、离休干部生活补助费。(九)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收入。
  问:采用什么征收方法?
  答:实行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方法。
  问:纳税期限怎样?
  答:按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自行申报的纳税人每月应纳税款和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都应当在月终后十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缴纳上一个月应纳的税款。逾期不缴的,依法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单项收入已扣缴的税款,可持纳税凭证报当地税务机关抵免税款。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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