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桂明挪用公款被判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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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35176
颗粒名称: 吴桂明挪用公款被判重刑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8年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顺德县召开宣判大会,以贪污罪判处吴桂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关键词: 人民法院 贪污犯 判决

内容

本报讯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顺德县召开宣判大会,以贪污罪判处吴桂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吴桂明,原任大良镇青少宫属下青龙贸易商场副经理,任职前曾承包云良商店,由于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受聘后,他利用职务之便,于一九八四干十一月至十二月间,先后四次将青龙贸易商场的经营资金45万多元转付或转汇到云良商店、从化县副食公司、惠来县河林供销社,用以偿还其在承包云良商店时所欠下的债务。除将云良商店折价的15万7千多元存货调给青龙商场外,吴桂明挪用公款23万2千多元,案发后只退赃6万5千多元,余款17万多元无法归还。顺德县人民检察院经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何尔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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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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