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盗窃转化为抢劫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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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35169
颗粒名称: 从盗窃转化为抢劫
并列题名: ——对一起抢劫案的浅析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8年1月1日佛山报登载对一起抢劫案的的案例分析。
关键词: 盗窃 抢劫 分析

内容

去年9月11日晚。陈鉴初、苏兆权因欠别人的钱而共同合谋盗窃生猪:两罪犯带备匕首、猪笼以及包装绳,窜到本村林带的猪舍处正,当他们把,三头大猪装上事先准务好的农艇时,为林发现呼喊。陈、苏便持匕首向林的胸、头、颈部猛刺四十二处,致林带当场死亡。接着两罪犯将林的尸体装入猪笼运到潭洲河沉尸灭迹: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陈鉴初、苏兆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有的人提出,法院为何不以盗窃和故意杀人来定罪呢?这是因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凡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处罚。”适用这一条文规定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是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其他犯罪行为。(2)行为人当场实施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所谓“当场”,是指犯罪分子尚未离开当时所在的现场,或者刚一离开现场就被人发觉追捕。(3)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毁灭罪证。所谓“窝藏赃物”,不是专指寻找其他地方隐匿赃物,而是护住赃物不让别人夺回去的意思。所谓“逮捕”,不仅是指公安人员经检察院批准执行的逮捕,而且是泛指任何公民对罪犯进行抓捕扭送。陈鉴初、苏兆权的行为具备了上述的条件,、首先陈鉴初、苏兆权的盗窃行为,不仅达到了规定的“数额较大”的犯罪起点,而且以凶残的手段杀死被害者,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其次陈、苏两罪犯是在共同盗窃生猪时,因被林带发现而当场使用匕首,将林刺伤致死。再次两罪犯实施暴力的日的、是惟恐自己的罪行被发现,因而不计后果,采取凶狠野蛮的方法进行抗拒:陈鉴初、苏兆权的行为,已从资窃犯罪转化为抢劫犯罪。因此,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他们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正确的。(朱茵)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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