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人仅是「赔汤药」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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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33328
颗粒名称: 伤人仅是「赔汤药」吗?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10月30日,佛山报社刊登毕之对余美云提出的法律问题的回复。
关键词: 纠纷 伤害 医药费 赔偿

内容

编辑同志:
  今年9月20日,我邻居邝明发现其开荒地被人挖了一条水坑,怀疑是我家人所为,于是携带开荒用的铁锹前来我家质问,遂引起双方吵闹。我在旁劝解时,被邝明用铁锹碰伤左脚背外侧,经医治,用去医药费110元。我是经营烧腊的个体户,因受伤停业了8天,减少了纯收入40元。事后,我要求邝明赔偿损失,他却认为,伤人仅是“赔汤药”。请问:法律对承担赔偿责任有何规定?余美云余美云同志:
  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你因加害人邝明的不法行为,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对这种侵权行为,加害人邝明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对致人伤害的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1)必要的医药费,须要有治疗医院的医药费单据。(2)必要的交通费:(3)必要的护理费;(4)误工工资,致残的还要赔偿因残减少的收入。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因此,如果你有治疗医院的单据证实治伤用去医疗费和有足够理由说明误工减少的收入,加害人邝明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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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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