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价还价有学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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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33126
颗粒名称: 讨价还价有学问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10月23日,佛山市以举例真实事件来介绍了讨价还价的学问。
关键词: 佛山报 讨价 还价

内容

某朋友来访,一进门便大叫倒霉。原来他刚才路过福禄路,见路边有组合柜摆卖,便询问价钱。卖者回答:「二百五十元」他随口还了价:「二百元行不行?」不料,卖者干脆地说:「好!给你。」他本无购柜之意,便支吾一声走开了但卖者却不罢休,赶上来论理。结果,他被对方骂了一顿。其实,讨价还价是大有学问的。
  每一宗成功的买卖,都是一宗合同的履行和实现。我们知道,合同有书面的,也有口头的。但不论什么形式的合同,它的达成都经过两个阶段:一是要约,二是承诺。要约和承诺都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果。要约就是一方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提议,要约人必须向特定的或不特定的相对人提出。如卖柜的人把自己的柜子陈列出来,表明标的物的质量、样式等,并提出了每个二百五十元的价金,这就是口头要约。它自受约人了解全部内容时就生效。承诺是受要约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内容与之订立合同的答复,经过承诺,合同就成立了。不得变更和附加条件否则,就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提出新要约,原来的要约人就成为受要约人了那个朋友不同意原要约人的柜子价格二百五十元,而要求变更为二百元就是对卖柜者原要约的拒绝,反向卖柜者提出新要约。卖柜者所作的:「好!给你」的表示就是对新要约完全同意,即承诺。至此,合同便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当事者双方就必须履行。上述那个朋友不履行合同,原则上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刘坚明·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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