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水巷通道是先占先得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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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32719
颗粒名称: 邻里水巷通道是先占先得吗?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10月9日,佛山报社刊登的董发回复陈秀兰关于建房水巷通道的问题。
关键词: 房屋 通道 黄瑞芬 问答

内容

编辑同志:
  我与黄瑞芬是邻居关系。一九八四年间,双方分别经有关部门批准建房。一九八五年底,黄的房屋竣工。这时我才破土动工,至今年初新房才落成。最近,她在与我房屋相连的水巷通道盖起一间工具房。当我阻止她的行为时,黄还说她在这里先建起房屋,水巷通道理应归其所有。请问:邻里水巷通道,法律允许先占先得吗?陈秀兰
  陈秀兰同志:
  遵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而黄瑞芬把水巷通道视为个人所有,法律是不允许的。水巷通道是城乡建房按规定划出作为房屋通风、采光、排水的必需巷道。对妨碍相邻巷道的行为,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因此,除对黄给予严肃批评以外,还要责令其拆除在水巷通道盖起的工具房。·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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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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