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不容干涉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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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31051
颗粒名称: 婚姻自由不容干涉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佛山报登载佛山市正在广泛深入开展《婚姻法》的宣传活动,各地应及时抓住那些干涉婚姻、买卖婚姻和借婚姻勒索财物的人和事,反复教育群众,对那些屡教不改、顽固不化的干涉婚姻自由者,要依法惩处。
关键词: 佛山市 干涉婚姻自由者 依法惩处

内容

最近读报看到一幅漫画,画的内容是一帮人手持棍棒,簇拥着一位“新娘”朝着一处昏暗的角落走去。标题醒目地写着:《刑场上的婚礼》。这幅寓意深刻的漫画,把现实生活中残存的包办买卖婚姻的丑恶现象,讽刺得淋漓尽致。
  近几年来,我市封建思想残余在婚姻问题上也沉渣泛起。在农村少数人借婚姻索取财物者有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成婚者有之。他们美其名日对子女关心负责,实则是干涉他们的婚姻自主权利,将毫无感情基础的男女双方违心地撮合在一起,由此导演出一幕“家庭悲剧”。三水县乐平镇女青年禤某与一男青年相爱多时,两人情投意合定下终身。但禤母借此机会向男方索要两只金戒指、二千元礼金和一批聘礼,后因达不到目的,硬要禤某另择新爱,女儿苦求无效,感到如意婚事已成泡影,内心十分凄楚,在绝望之中上吊自杀。禤母想以婚索财反害了女儿性命,自吃苦果。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文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一切包办、买卖婚姻和无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对这些人必须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结合当前我市正在广泛深入开展《婚姻法》的宣传活动,各地应及时抓住那些干涉婚姻、买卖婚姻和借婚姻勒索财物的人和事,反复教育群众,对那些屡教不改、顽固不化的干涉婚姻自由者,要依法惩处。坚决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使社会逐渐形成婚姻自由,婚事新办的良好风气。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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