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住房困难户捎个信息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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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30755
颗粒名称: 给住房困难户捎个信息
并列题名: 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分房办法答记者问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8月5日佛山报登载的关于佛山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分房办法答记者问。
关键词: 佛山市 住房 困难户

内容

据悉,为人均居住面积五平方米以下住房困难户兴建的新住宅(共三万平方米)将于年内竣工并交付使用。有关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确保最困难的住户能够喜迁新居的要求,制订了分配房子的实施办法。日前,记者走访了市住宅建设指挥部负责人。
  问:评定住房困难户的标准是什么?
  答:凡在佛山市城区居住,有城区常住户口的非农业户,确实无房居住或平均每人使用面积五平方米以下的均为住房困难户(在石湾工作、户口亦在石湾的住房困难户,不列入此次解决范围);属于落实政策户,如人均使用面积又在五平方米以下的,可列入住房困难户范围。
  问:住房分配根据什么原则?
  答:由于建房数量有限,故应按档次排先后,优先解决最困难户;各单位必须严格掌握标准,评定出住房困难户后,按档次张榜公布,让职工群众审议;困难户的住宅实行有偿分配,即分给困难户的住宅,由其所在单位向市住宅建设指挥部购买。售价原则上按政府补贴的价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元;如困难户中自愿自行购买,或无工作单位的住宅困难户需自负购房费的,不能享受政府补贴价格,而由市住宅建设指挥部按综合造价,每平方480元向其出售。按此价购买的住宅,产权全部归购买者所有:凡享受社会福利的鳏、寡、孤、独、残疾人员,无工作单位,又是住房困难户,经市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分配住房,按月交租。
  问:怎样分担和收取购房费?
  答:住房困难户中,夫妻双方在本市均有工作单位,而子女又未参加工作的,其分配的住宅的购房费用,应由双方所在单位各占50%共同承担。若其夫妻双方中,一方在外地或无工作单位的,则由本市或工作单位的一方负责全部购房费用。
  父母与已婚子女及已工作的子女同居的住房困难户,其分配的住房费用,由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各占50%共同负担。若父母双方均已退休,则由已婚子女的夫妻双方单位各占50%共同负担。
  各单位购买分配给住房困难户的住宅,可参照市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按购入价,实行“六四”分成,补贴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问:这批住宅的房屋产权归谁所有?
  答:凡由单位(指一方)或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归购买者所有,由单位或个人负责管理。
  问:分配这些新住宅市委市政府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各单位要进行全面准确的调查,如实反映困难户的实际情况,不得瞒报、虚报;在规定范围内,优先安排教师、科技人员、个人自资购买者。
  (本报记者 戴晓军)

知识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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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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