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死刑为何还要剥夺政治权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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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30027
颗粒名称: 判处死刑为何还要剥夺政治权利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7月10日,佛山报刊登了判处死刑为何还要剥夺政治权利的原因。
关键词: 权利 罪犯 死刑

内容

前不久,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一批严重犯罪分子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此,有些人问,政治权利包括哪些方面?为什么犯罪分子已被判处死刑,还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政治权利是指:(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公民的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等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和担任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已被判处了死刑的罪犯为什么还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呢?这是因为,被判处死刑的罪犯生命虽不存在,但其生前的荣誉、受勋、领恤等政治权利还会存在,国家既然剥夺其生命权利,他们也就不配享有政治权利,必须予以剥夺。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也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即除在服刑期间剥夺其政治权利以外,在刑满释放后,再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康炳华)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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