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谁先偿付合伙的债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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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29811
颗粒名称: 应谁先偿付合伙的债务
并列题名: ——对一宗民事案例的剖析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7月3日,佛山报刊登了对一宗民事案例的剖析内容。
关键词: 债务 饮食业 盈利

内容

去年底,陈某与叶某、刘某商定合伙经营饮食业,由陈出资六千元,叶、刘各自出资三千元,盈利后按出资的比例分配,他们三人办理了个体工商业营业执照和领取了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健康证。今年一月又以每月租金五百元,租赁乡的一间楼房地下为营业地址,正式开始营业。但由于经营方式不当和管理混乱,不久就造成严重亏本。随后,他们以生意亏本为由,拖欠了四个月租金,五月底还宣布终止合伙经营饮食业。为此,乡的负责人多次向他们索讨欠付的二千元租金,但无结果,遂起诉至法院。经查:陈、叶、刘合伙经营饮食业确实亏了本,但各自仍有一定的财产,其中陈的财产居多。为保障乡府的利益,法院作出判决:由陈偿还欠付租金二千元,然后由叶、刘按盈利分配比例各人归还五百元给陈。事后,有人提出,三人合伙做生意欠的债,为何要由其中一人先偿还呢?这是因为:
  合伙是两个以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按照协议,共同劳动、共获盈利的一种方式,其中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同不同于法人,它不是以有限的注册资金承担债务,而是以各方个人的财产作为合伙债务的承担。民法通则第35条第一款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因陈出资是占四分之二,叶、刘各人的出资比例是占四分之一,但他们在经营饮食业活动是以一个整体的身份出现,如果在偿还债务时,却以各自承担的债务比例,分别偿付债务,这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不利的。因此,为使债权人不必逐个向债务人请求履行义务,民法通则第35条第二款规定了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无论债务人内部对债务承担的份额如何规定,债权人有权请求他们任何一人履行全部债务。所以由陈先清偿合伙的债务,是合情合法的。
  当然,陈履行了全部债务之后,并不等于叶、刘就没有债务了。民法通则还规定,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据此,叶、刘则成为陈的债务人,陈有权请求他们偿还各自应当承担的债务。(李坛)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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