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应承担赡养母亲之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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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29625
颗粒名称: 他应承担赡养母亲之责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6月26日佛山报登载关于赡养问题讨论的文章。
关键词: 法律 赡养 义务

内容

对杨阿婆应由谁赡养的问题展开讨论之后,读者各抒己见,有的主张由杨某赡养,也有的主张由杨阿婆的儿子赡养。笔者赞同后一种看法,理由是:
  尊敬老人是我国人民的优良传统和美德。老年人为社会辛勤劳动,贡献了毕生精力,为抚养子女操劳终生。在他们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理应得到社会和下一代的尊敬和关怀,给予生活上的扶助,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不仅是社会的责任,也是家庭的责任。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在我国发展的现阶段,家庭是一个消费的经济单位,担负着赡老育幼的经济职能,国家和集体对老年人的物质帮助,还不可能完全取代家庭成员对老人的赡养,我国新婚姻法在总则中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并且具体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对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杨阿婆的子女尚健在,而且她的儿子是有承担赡养能力的,理应由他承担赡养义务。在我国,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和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和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继子女和履行了抚养教养义务的继父或继母之间。何况杨阿婆的儿子是杨阿婆的亲生子,岂能不赡养无生活能力的母亲呢。他这种行为是十分错误的,不仅与社会主义道德相悖,也是我国法律所不容的。
  为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发扬良好的道德风尚,除对杨阿婆的儿子严肃批评之外,应责令他每月承担黄母亲必要的生活费,倘若拒绝履行义务,还应依法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颜戍)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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