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有关同志答记者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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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29402
颗粒名称: 省公安厅有关同志答记者问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6月19日佛山报登载省公安厅有关同志答记者问的公民因私事往来港澳地区暂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关键词: 公民 港澳 管理

内容

三、“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去香港、澳门定居的审批条件,各地在掌握上是否一样?
  “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是对申请人提出申请所需要具备的最基本条件,各地公安机关都要贯彻执行。但由于各地区的情况不同,出境名额和申请人数不一样,就需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具体的审批尺度,例如“暂行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夫妻分居多年”,究竟要多少年,就要视本地区情况,即视申请人数的多少而定。在本省内,各地的情况也不一样,一些侨乡和港、澳同胞亲属较多的地方,虽然出境名额相对多一些,但因申请人多而要高于其他地方。比方有的地方夫妻分居五年就可以批准去港、澳团聚,有的地方则要七年、八年,甚至十几年。
  四、短期双程去港、澳的是否也有名额限制?
  短期即双程因私去港、澳的名额也有限制。我省为解决这一矛盾,经省政府批准,同时得到港、澳有关当局的支持,旅游部门从1983年11月开始,开办了“香港游”;1984年5月又开办了“澳门游”。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群众去港、澳探亲访友的要求,使双程去港、澳名额紧张的局面得到缓和。
  五、“暂行管理办法”公布前,已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的,这些申请是否仍然有效,还要不要重新申请?暂行管理办法公布了,各地公安机关是否能按规定时限审批并答复申请人?
  过去已办理了去港、澳申请手续,公安机关未作出答复的,仍然有效。不须重新申请。未作出答复的,将分期分批地给予答复。对“暂行管理办法”公布后提出的申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都会抓紧审批,并在六十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六、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应履行什么手续?
  1、缴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2、填写申请表;3、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对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4、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和有关资料;5、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
  七、内地公民因私申请前往港、澳,需要提交什么证明、证件资料?
  1、夫妻团聚,需提交合法婚姻证明,以及配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2、去香港、澳门照顾年老体弱父母或者无依无靠的老人、儿童投靠香港、澳门直系亲属,需提交与香港、澳门亲属关系及其亲属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去港、澳照顾父母的还需提供在香港父母必须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证明,投靠港、澳直系亲属的还要提供内地无依无靠和亲属愿意抚养小孩或赡养老人的证明。3、继承或者处理产业,提交产业状况和合法继承权及必须由申请人去继承的证明。4、探望香港、澳门亲属,需提交亲属函件;时间急迫的,应尽可能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说明或证明,如医疗单位证明等。5、会见台湾亲属或会见居住国外的亲属,需提交亲属到香港、澳门和抵港、澳日期的证明。
  (完)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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