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差质品受到处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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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29048
颗粒名称: 出售差质品受到处理
并列题名: 接受客方退货和返回货款9万多元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佛山市中级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受理了“富兰卡”的风波,并做出了判决。
关键词: 照相机 质量 法院

内容

本报讯去年1月20日,本报报道了《这是一场未有打完的官司》,最近市中级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受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决:市侨联经济发展公司提供质量低劣的500部X—500型富兰卡照相机,应接受客方宜昌市粮油储运公司退货和返回货款98000元。
  前年8月,市轻出支公司向市侨联经济发展公司以每台售价196元,要了500台富兰卡500型照相机后,转卖给宜昌市粮油储运公司。宜昌方将照相机运回当地销售部分后,顾客即以质量差为由要求退货。经当地标准局抽样检验确认:该批照相机质量不合格,有重片,闪光不灵,照像不清等问题。于是,宜昌方告到市用户委员会;但仍遭市侨联经济发展公司一再拒绝退货,问题不能得到解决。为此,宜昌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市侨联经济发展公司所供富兰卡X 500型照相机,质量十分低劣,是未经商检的进口零件组装的,其行为违反了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关于“一切进口商品,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检验。未经检验的,不准安装投产,不准销售,不准使用”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应承担本案纠纷的主要责任,接受退货、返回货款。判决后,市侨联经济发展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经省高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一场未有打完的官司获得解决。
  (罗南 谭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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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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