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阿婆的赡养义务该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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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28288
颗粒名称: 杨阿婆的赡养义务该谁承担?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5月15日佛山报登载的关于老年人赡养义务的案例讨论。
关键词: 老年人 赡养纠纷 合法权益

内容

杨某一九六五年刚满三周岁,父母经法律程序离了婚,杨某由其母抚养,其父负责一部分抚养费。三年后,其母亲改嫁,她随其外婆和外公生活。外婆和外公将杨抚养成人,一九八〇年杨某高中毕业分配了工作,仍一起共同生活,后来他们还帮助杨建立了家庭。杨的父母自从她参加工作后就没有负担其生活费,平时也少来往。今年初,因杨的外公病逝,外婆又失去了劳动能力,因此,杨的外婆要求其两个儿女(杨母是大女儿)和杨某承担赡养义务。但由于杨的生母也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杨外婆的儿子与家庭长期闹矛盾,关系恶化,也不愿意承担赡养义务,而杨的丈夫对杨某承担赡养义务也提出异议。因此,双方发生了赡养纠纷。杨之外婆为了能够安度晚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明:杨某和其外婆的儿子都有承担赡养能力。本案应由谁来承担赡养义务?
  笔者认为: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体现「权利义务一致」的精神,从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提倡共产主义道德风尚,以保障老人的晚年生活。因此,从本案情况看,由于杨某的外婆,在其女儿健在的情况下,毅然负担起了对杨某的抚养教育义务,并帮助杨某建立了家庭。既然杨的外婆对杨某尽了抚养义务,现有负担能力的杨某对失去劳动能力的外婆也应承担赡养义务。只有这样做,才符合我国人民的道德观念和家庭生活实际情况,体现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社会主义原则,以及反映社会主义社会家庭成员之间亲密互助的关系否则,只懂得享有权利,不愿承担义务,必然无法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把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视为「包袱」、「负担」,以至虐待老人、遗弃老人。可见,本案应从「权利义务一致」的精神出发,杨某应承担赡养其外婆的义务。
  ·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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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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