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法院调处一起棘手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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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28282
颗粒名称: 中山法院调处一起棘手民事案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中山市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顺利审结一起棘手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使双方当事人心悦诚服。
关键词: 法院 民事案件 民法通则

内容

本报讯 最近,中山市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顺利审结一起棘手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使双方当事人心悦诚服。
  今年一月九日,中山市三角镇爱民村农民林某、杨某和陈某一齐到南蓢大埗环斩蔗。中午吃饭后,林前往工地开工,发现忘记带帽子,便返回工棚取帽。陈出于玩耍,把林的帽子藏匿起来,林找不到,怀疑是杨收藏的,便到其床上寻找,杨不允,两人在床上你推我拽。随后,双方又在棚外扭抱起来,最后一起滚下鱼塘。至工地负责人制止,双方才罢手,这时陈才把收藏的帽子拿出来。不久,林感到身体不适入院留医。经医生诊断为:右肺挫伤感染,左第九肋骨折,用去住院、医药费等共一千一百八十八元。为此,林要求杨、陈承担赔偿经济损失,但杨、陈不同意承担,引起双方剧烈纷争,林遂向中山市人民法院起诉。
  中山市人民法院认真审理后认为,他们由于玩耍过度致一方受伤害,双方主观上都有过错,应承担混合责任。林怀疑杨收藏帽子,并动手掀其床铺,导致互相推拽,因而林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负很大责任。而杨是直接参与者,对损害结果有直接责任。陈收藏林的帽子,是挑起事端的直接原因,目睹事态不断扩大,仍没有及时把帽子拿出来制止纠纷,而采取放任态度,故负有间接责任。中山市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和第131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反复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进双方达成协议:由杨承担四百元,陈承担三百元,其余由林自负。(符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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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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