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对建筑工地管理有新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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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27122
颗粒名称: 市对建筑工地管理有新规定
并列题名: 损坏市政环卫绿化设施要赔偿
分类号: D676.5
摘要: 1987年,佛山市政府已批转市城建主管部门关于加强建筑工地管理的意见,要求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筑工地实行文明施工,对损坏市政环卫绿化设施的要按价赔偿。
关键词: 建筑工地 新规定 环卫绿化设施

内容

本报讯 市政府已批转市城建主管部门关于加强建筑工地管理的意见,要求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筑工地实行文明施工,对损坏市政环卫绿化设施的要按价赔偿。其体规定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施工队伍,必须严格遵守我市城市建设管理的各项规定,在城建、公安部门划定的建筑用地和材料堆放用地范围内进行作业,并必须用两米以上高的砖墙或本板,把建筑地盘圈围起来,实行文明施工,搞好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围墙外不准摆设施工机械,堆放建筑材料和其他杂物,并要随时接受市城市管理办公室人员的监督检查和处理。(二)建筑地盘内及其周围的市政环卫设施和花草树木,施工单位要注意保护,不得损毁。因施工确需砍伐花木者,要经市园林部门批准。工地内及其附近的绿化树木,施工单位要采取保护性措施圈围起来,确保其正常生长。工地上的水泥灰浆和砂泥砖石,要及时搬走,不得堵塞下水道。因施工造成花木死亡,下水道堵塞塌陷,以及各种市政环卫设施损坏者,要按章向城管部门缴纳赔偿费。(三)为更好落实上述措施,实行收取按金制度。城市规划区内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维修项目,各建设单位到城建局办理报建手续时,凡基建投资在五十万元以下的,须缴纳市政绿化设施环境卫生管理按金五千元;投资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缴纳按金一万元。当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城管部门派人检查工地范围内外市政公用环境卫生设施和花草树木受损情况,然后按章从按金中扣除赔偿费,余额全部退回建设单位。
   (黄福荣)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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