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对失踪的精神病患者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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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25831
颗粒名称: 可否对失踪的精神病患者提起离婚诉讼?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02月20日,佛山报登载了对三水县袁钊关于可否对失踪的精神病患者提起离婚诉讼的回答。
关键词: 失踪 精神病患者 离婚诉讼

内容

编辑同志:
  一九八三年十日,我经他人介绍,与刘某某相识不够六个月时间,就草率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刘少年时所患的精神病便复发,生活不能自理。去年一月,她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请问:对方是精神病患者,且又失踪,可否提起离婚诉讼。
  三水县袁钊
  袁钊同志: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二)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三)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是符合起诉条件的,你应当书写起诉状,提出离婚的理由以及提供你妻子患有精神病的证据等。如果你书写起诉状有困难,也可以口诉,由起诉的当地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对于你妻子下落不明的情况,这不影响你诉讼的。因为精神病患者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根据民诉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因此,如果你的妻子确已患精神病,应由她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即使你妻子未失踪,人民法院也要通知她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不需要精神病患者出庭。
  ·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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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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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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