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犯陆志明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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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25223
颗粒名称: 强奸罪犯陆志明被判刑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强奸罪犯陆志明终审裁定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年
关键词: 中级人民法院 强奸罪犯 陆志明

内容

本报讯 最近,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强奸罪犯陆志明终审裁定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年方二十六岁的陆志明,是三水县青岐区银坑乡农民。去年八月十九日晚九时许,他在本村电视室门外见竹洲果场外来女工粱某独自回果场,遂起淫念,随即抄走近路往果场附近埋伏等候。稍许,陆犯乘梁某行近不备之机,向梁扑去,梁惊慌呼叫,陆犯就用手卡着梁的颈和捂住梁的嘴巴,强行将梁拖至竹洲一队仓库门口按倒在地上企图强奸,因梁极力反抗和呼喊,陆犯怕被人发现,又强行把梁拖到距离四队仓库旁的草沟里,用拳头猛击梁的双腿和腹部,并用手卡紧梁的颈,对梁实施了强奸。后为公安机关侦查破获,将其缉拿归案。经三水县人民法院审判,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陆志明已被绳之以法。 (颜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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