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应承担经济责任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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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25018
颗粒名称: 他们应承担经济责任吗?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01月23日,佛山报登载了对南海县余锦荣关于他们应承担经济责任吗问题的回答。
关键词: 余锦荣 承担 经济责任

内容

编辑同志:
  我厂去年十月与某厂签订了一个合同,规定我厂在今年三月份交付对方六十台专用仪表,合同签订后,我厂立即安排生产。但最近对方派员来说不要这六十台仪表了,因为他们厂属于国民经济调整中关、停、并、转的单位,由于一大工程下马,他们不得不转产。请问:签订了合同,还可以解除吗?如果法律规定可以的话,那么,我们专门为他们生产了仪表,而受到的经济损失,他们要承担经济责任吗?
  南海县余锦荣
  余锦荣同志:
  遵照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经济合同,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因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从你来信看,对方是由于国家计划的调整,而无法履行经济合同,这种情况是允许解除经济合同,但应按规定程序审定批准后,在主动与生产供货单位进行协商的同时,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造成你厂的经济损失,对方应负责赔偿
  董发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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