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关部门作出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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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24675
颗粒名称: 市有关部门作出暂行规定
并列题名: 今后各校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收费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为保证教育事业的发展,最近经佛山市政府批准,佛山市教育委员会和佛山市物价局联合发出通知,对中小学各项收费作了调整和规定。
关键词: 教育事业 中小学 收费

内容

本报讯 为保证教育事业的发展,最近经市政府批准,市教育委员会和市物价局联合发出通知,对中小学各项收费作了调整和规定。
  杂费:计划内招收的学生,每学期小学生为8元,初高中生(含职业高中)为12元,高(职)中学生另收学费7元。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校可酌情减免学费;寄读生,是指非城区户口或属城区户口,但不按教育部门指定学校就读的学生,每学期小学收杂费30元,一般中学(含职业班)收杂费40元,佛山一中初中生收杂费75元,高中收杂费100元;重读生,指小学升初中,初中升高中,高中升大落取的学生,每学期小学收杂费15元;初中(含升高中补习班)收杂费25元,高中重读生(含升大学补习班)收杂费40元,佛山一中初中重读生收杂费75元,高中重读生100元;既是寄读又是重读的学生,由学校确定其中一种收费,不得同时收取两种费用。初、高中毕业生到职业技术学校培训的,其收费与计划内高(职)中学生收费相同;转学生,因学生家长工作调动,从外地调入本市或在市城区内搬迁住址等原因的,属正常转学,以及经教委批准的,不论属地段内或外,均按计划内学生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增加收费。
  通知中还对其他收费作了明确的规定。班会费:(包括少先队费、学生会费)每学期小学生不超过0.50元、中学生不超过1元;学校游泳池费:每学期每生最高不超过0.80元;食堂管理费:指在校搭食的学生,全天搭食每月2.50元,半天搭食的每月1.50元;宿生水电费:在校住宿生,每学期收费最高不超过8元;水电费:小学生每学期2元,中学生每学期2.50元。
  除上述收费外,学校不得乱加收其他费用,属于代收代支的,如:书费、作业簿(册),辅导资料,讲义费、体检费,校章、校服、学生证、毕业证等要实支实收,不准收取手续费,不准结转下年度,不得强制学生购买“升学指导”、“学习资料”、“附题作业本”等。
  通知中要求各校严格按规定收费,学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物管)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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