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问题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24463
颗粒名称: 实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问题
并列题名: ——市国土局负责人沈锋答记者问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1月7日,佛山报登载了佛山国土局负责人沈锋答复记者关于实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问题。
关键词: 土地 管理法 耕地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今年月一日开始施行。日前,记者就实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问题走访了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国土局局长沈锋同志。
  问:实施《土地管理法》有何重大意义?
  答:《土地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上地管理大法,是我国历史以来第一部比较全而和系统的土地法律规范。它的实施是我国土地管理工作的重大转折和管理体制的根本性改革,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工作由分散多头管理转为集中统一管理:由行政管理为主转向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综合管理的新阶段实施《土地管理法》,对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制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强化土地管理,维护我国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具有深远意义。
  问:乡(镇)村建设、农民建房用地有什么规定?
  答:总的来说,农民建房属于乡(镇)村建设范畴。乡(镇)村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首先制订乡(镇)村建设规划,然后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城市规划区内乡(镇)村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需要使用土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用地标准乡(镇)村企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方能使用。乡(镇)村办企业建设使用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按规定给被用地单位以适当补偿,并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民建住宅,用地不得超过省规定标准,应当首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乡(镇)级人民政府就有批准权使用耕地时,要首先经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然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需要办哪些手续?
  答: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必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向被用地单位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外,还应当按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
  问:违反《土地管理法》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为了使《土地管理法》顺利施行,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按不同的情节应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对此,《土地管理法》第六章从第四十三条到第五十四条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时,应怎么办?
  答: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一般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听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在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上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佛山日报》是一份日均出版对开24版彩报,平均每天向读者提供14万字的时政新闻、民生新闻、国际新闻、经济新闻、生活资讯新闻、文体新闻。 《佛山日报》前身为《珠江人民报》,《佛山日报》创刊于1949年11月29日,是佛山市委机关报。

阅读

相关人物

沈锋
相关人物

相关机构

佛山市国土局
相关机构

相关地名

佛山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