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负责人就新修改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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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24050
颗粒名称: 市公安局负责人就新修改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佛山市公安局负责人就新修改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关键词: 公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答记者问

内容

本报讯 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今年九月五日国家主席李先念第四十三号主席令颁布新修改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于明年一月一日开始实施。日前,记者就新《条例》有关问题走访了市公安局负责人。现将情况介绍如下:
  问:为什么要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答: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刑法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对这些行为,1957年就制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了处罚办法。二十九年后的今天,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修改这个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问:新条例对原条例作了哪些修改?
  答:主要修改是:第一,在总则中增加了“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一般违法行为,对于有这种违法行为的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以教育他们守法。处罚不是目的,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有利于帮助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认识和改正错误,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
  第二,补充规定了一些应受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等行为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删去了一些其他法律已有处罚规定的规定。如对卖假药的处罚,《药品管理法》已有规定;对妨害公共卫生行为的处罚,其他法律已有规定,新条例都没有再作规定。
  第四,对不适合当前实际情况的处罚规定作了修改。新条例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性质和轻重不同,作了新的分类和不同处罚的规定。例如对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规定了处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驾驶机动车违反装载、车速规定,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等行为,只规定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五,根据法制统一的原则,取消了原条例关于公安机关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规定应当处罚的行为,可以由市、县公安局经市、县人民委员会核准,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罚的规定;同时,取消了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以上加重处罚的规定。
  问:新条例对不服公安机关裁决的人如何申诉,有什么规定?
  答:为了保护受处罚人和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新条例规定了受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裁决的,除了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裁决以外,还增加规定,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审理裁定。
  问:新条例对公安机关和公安人员在执法中提出了什么要求?
  答:新条例增加规定:“公安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违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公民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错误的,应当向受处罚人承认错误,退回罚款及没收的财物;对受处罚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问:与1957年公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新《条例》有哪些特点?
  答:新《条例》较之1957年的条例,它的内容更加完善,条文更加具体明确,而且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其突出特点有两条:一是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二是贯彻民主与法制相统一的原则。
  问:新《条例》是怎样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呢?
  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是新《条例》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原则。这个原则的基本精神是:教育多数,处罚少数,区别对待。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来达到教育的目的。所以,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实行治安处罚,要自始至终贯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分别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
  问:新《条例》又是如何体现民主与法制相统一的原则呢?
  答:新《条例》的公布和实施,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步骤。它作为国家治安管理的重要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只有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给予必要的处罚,才能为改革和四化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实施处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时,也不能无视违反治安管理人的合法权益。
  问:最后请谈一谈,如何保证新《条例》正确有效地实施?
  答:新修订的《条例》将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如何保证新《条例》正确、有效地实施,不单是公安机关的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涉及社会生活的广泛领域,不仅广大公民要自觉遵守,而且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也要自觉遵守。因此,为了保证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必须依靠广大公民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支持配合。
  与此同时,各级公安机关和全体公安干警要认真学习、熟悉新《条例》,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和群众观念,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切实做到严格依法办事,文明礼貌待人,保证条例正确、有效地实施,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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