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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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22719
颗粒名称: 浅谈婚姻自由
分类号: G210
摘要: 本文主要讲述了笔者对婚姻自由的理解。
关键词: 笔者 婚姻自由 理解

内容

一看题目,就知道这又是老调重弹了,这是实话。从一九二七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颁布起,婚姻自由便成为苏区人民婚姻关系的一条基本原则,自新中国成立后又把它规定为全国人民婚姻关系首要的基本原则。虽然调子较老。然而,是否真正的被人们所认识、所贯切了呢?那先让我们讲一件事吧:
  某机关有一名干部,颇具才德,组织准备把他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谁知,在这关键时刻,他夫妻因长期感情不和,要求离婚,有关部门调查属实,调解无效,于是准予离婚。结果,他提千的事情也因此告吹了,原因是,闹离婚的影响不好。
  你说这事怪也不怪?不怪,因目前此类事情甚多。说怪,是因为婚姻自由提了这么多年了,作为组织部门做起实际工作来竟和国家的法律精神相抵触。所以,谈谈婚姻自由这一原则,还是有必要的。
  婚姻自由是什么?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或干涉。它包括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我们说,结婚自由以感情为基础,以双方的完全自愿为条件。那么,在双方感情破裂,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下去时,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关系,无论对双方或对社会都有好处。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保证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和巩固,因此,我国法律在规定了结婚自由的同时,也允许离婚自由,它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当然,闹离婚应有个具体的分析,一些人的贪新弃旧无理取闹等当然是法律和道义所不容许的。但双方自愿提出离婚,经查属实,调解无效而准予离婚,这是公民在按照法律的规定在行使自己的权利。非议、偏见甚至视为污点,那就错了。
  我们要吃透法律的精神,把它落实到每个人每件事情之中,以法治国的目的才可实现。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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