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盗窃自行车摩托车犯罪活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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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21234
颗粒名称: 严厉打击盗窃自行车摩托车犯罪活动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9月,佛山市公安局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犯罪活动的通知》,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盗窃自行车、摩托车犯罪活动的通令》,严厉打击盗窃自行车摩托车犯罪活动。
关键词: 自行车 摩托车 盗窃公安机关

内容

本报讯 最近,市公安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犯罪活动的通知》,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盗窃自行车、摩托车犯罪活动的通令》。《通令》首先要求全市人民行动起来,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坚决同盗窃自行车、摩托车及其他犯罪行为作斗争。《通令》限令犯有盗窃自行车、摩托车,窝藏、销售赃车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应该认清形势,停止作恶,主动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保卫部门投案自首,坦白交待,争取从宽处理。从九月二十五日起,在三十天内凡能主动投案自首,坦白交待全部罪行,积极退赃的,无论是一般案犯或重大案犯,均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立功者可以赎罪,立大功者可以受奖。对在限期内拒不投案自首、坦白交待或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物、毁灭罪证、继续作案以及打击报复检举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通令》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购买、销售来历不明的自行车、摩托车。已经购买的,必须将情况如实向公安保卫部门报告。对不报告或转卖赃车者,依法追究责任。
  《通令》要求全市公民要大胆揭发盗窃自行车、摩托车的违法犯罪活动,教育规劝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对积极提供违法犯罪线索,检举违法犯罪分子,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的,给予表扬、奖励;对知情不报、窝藏包庇犯罪分子,以及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赃物罪证、通风报信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惩处。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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