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劳动保险待遇有新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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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20391
颗粒名称: 职工劳动保险待遇有新规定
分类号: F427.653
摘要: 1986年,佛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佛山市国营企业单位职工劳动保险待遇若干问题试行办法》。
关键词: 职工 待遇 劳动保险

内容

本报讯 市总工会和市劳动局经过调查,制订了《佛山市国营企业单位职工劳动保险待遇若干问题试行办法》,最近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试行办法把职工死亡丧葬费从过去发给企业平均工资二至三个月数额改为统一数额,凡因工死亡发丧葬费五百元,非因工死亡(包退休职工)发丧葬费三百元。同时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由企业一次性发给抚恤费二千元至三千元,其中属抢险救灾、抢救保卫国家财产、抢救人民生命或与犯罪分子作斗争英勇牺牲的,发抚恤费五千元。
  对职工供养亲属问题规定:凡职工因工死亡,有供养直系亲属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每月发给各项待遇补助;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是孤儿或孤寡老人的,由职工原单位发给生活补助费,居住在城市的每人每月三十五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二十五元,其劳保供养待遇一直享受到供养条件失去为止。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一律由职工所在单位发给丧葬费一百元。职工退休后,其供养真系亲属劳保关系按规定转到其子女所在单位;确实没有其他单位可转移的,可按在职职工一样,享受有关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待遇;因其他原因没有转移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对一孩或无孩职工退休待遇以及职工丧假待遇规定:凡终身只生一个孩子(包括抱养)的干部工人,享受加发百分之五退休金待遇,终身无子女的干部工人,,退休金按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百发给,不论何时退休均同等对待,从本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过去的不补发。为适应新情况,家翁家婆或岳父母死亡,作为息妇或女婿的职工,均可享受有关丧假待遇。
  试行办法还规定,合同制工人同固定职工一样享受各项劳动保险待遇。文件还规定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经费列支分别由负责退休统筹的保险公司和未参加统筹的单位支付。 (刘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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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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