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从轻不等于应当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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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20369
颗粒名称: 可以从轻不等于应当从轻
分类号: G210
摘要: 笔者通过举陈志强抢劫一案为实例,来说明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刑法规定,并不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而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对于罪犯是否可以从轻处罚,这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关键词: 刑法 普法 陈志强

内容

在最近的学法过程中,有的人提出: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最近被判处的抢劫罪犯陈志强,既然抢劫未遂,为何不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呢?要正确地理解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弄懂刑法中“可以”从轻与“应当”从轻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对犯罪分子的量刑情节规定了法定的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和免除的情节。例如,刑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的量刑,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对具有上述情节的罪犯从轻、减轻处罚,在有关条文中,有的规定为“应当”,有的则规定为“可以”。前者是肯定,绝对的,人民法院量刑时,必须严格执行。如犯罪时未满十八岁的人,即使罪大恶极,也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只能判处死刑同时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后者则是不肯定的,而是相对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抉择。陈志强企图抢劫总值一万五千零七十三元的金饰,依照刑法规定,并不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而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对于罪犯是否可以从轻处罚,这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陈志强在光天化日之下,闯进玫瑰商场营业部,持刀抢劫黄金首饰,在商场职工闻讯赶到现场时,陈犯仍继续劫取首饰柜内的金器。其情节严重,罪行重大,对社会危害很大。根据我国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十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因此,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处陈志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适用法律和量刑都是正确的。颜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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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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