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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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20163
颗粒名称: 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8月22日佛山报登载的普法试题案例。
关键词: 普法 犯罪 考题

内容

市直属机关干部《刑法》、《刑诉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考题中有这样一条题目:某厂遭洪水袭击,一百多名职工为了保护国家财产,连续奋战一昼夜,被困洪水中,生命垂危,紧急呼救。此时,某乡副业队的一木船经过,但船工王某要一万元报酬才肯摆渡,厂党委书记为了救人,立即同意。该船工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要求判断是否正确。此题的结果应是不构成敲诈勒索罪那为什么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呢?
  敲诈勒索罪,是指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客观方面,必须是用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的方法,逼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或提供财产性利益。这种威胁,要挟的方法,表现在以即将实施暴力相威胁以毁坏财产相威胁、以揭人隐私、毁人名誉相威胁等。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但有一点要注意,这些威胁,必须是犯罪的人施加的,是犯罪人积极的作为。另外,不作为也可以给人施加某种威胁,构成本罪。但这种不作为,则必须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为前提,在他应该或能够履行这种义务的情况下而不去履行而产生的威胁,从案例看,该厂职工所面临的威胁,乃出于自然的力量,而不是出于王某的积极作为。从不作为而造成威胁这种情况来分析,其关键就在于王某是否负有拯救的义务。如果他由于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必须拯救的,或者是接受了前往拯救任务的,而以不拯救相威胁索取财物,那就构成犯罪,但该船并非执行拯救任务,这就不存在不作为构成的犯罪条件。不是用该方法索取他人财物,那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王某乘人之危,大捞一把的行为,应受到道义的严厉的谴责!
  ·刘坚明·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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