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用法急不容缓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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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19490
颗粒名称: 学法用法急不容缓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8月1日佛山报登载的关于要学法用法的文章。
关键词: 法律 普法教育 法盲

内容

七月十一日《佛山报》三版刊登了《发财休妻,国法不容》、《法盲酿出的悲剧》两则报近,它告诉人们一个道理:有法、依法、学法、用法,在当今社会中是一件急不容缓的大事。
  市中级法院审理中山古镇区袁某起诉为离婚案,作了不准离婚的判决,体现了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男女平等、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精神。封建时代的法律中有关婚姻的条文,是以男尊女卑作思想指导的,如汉朝法律中就有过“七去”的条文,即:“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妻子具备有其中一个条件,丈夫就有权离弃她,其理由是:“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不可与其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这不难看出,封建法律保护的是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关系,离婚权操于丈夫之手,丈夫休妻,易如反掌。在今天,发财休妻,贪新忘旧等诸如此类的离婚案件时有发生,这是封建残余思想的反映。但今日已经不是“妇有七去”那个时代了,发财休妻,当然是国法不许。
  然而,有了法,不懂不用,也是枉然。高明县杨梅区的黎光自杀身亡,就是一个例子,真使人吁叹不止!在现实生活中,法盲演出的悲剧、又何止这一个呢?事实告诉人们:有法、依法、学法、用法,确实是息不容缓的事。法制的含义,就包含着有法律,而又被执行遵守。
  ·刘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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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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