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江区法院强制处理五宗经济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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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17426
颗粒名称: 汾江区法院强制处理五宗经济纠纷案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5月汾江区法院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无视法律、拒不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五宗调解协议经济纠纷案,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关键词: 法律 经济 纠纷案

内容

本报讯 最近,汾江区法院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无视法律、拒不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五宗调解协议经济纠纷案,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被执行人刘某,原是建筑承包户。去年在承包工程期间,四处赊购建筑材料,先后拖欠顺德县北〓龙冲砖厂、黄圃联办机制砖厂等五个单位及个体户陈某、梁某货款金额共二万三千五百多元。上述货主向汾江区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归还欠款。案经区法院分别审理、调解已达成协议。去年七月二十五日区法院向刘某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其于八月十五日前归还所欠款项,而刘无视法律,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区人民法院决定强制执行。首先是扣押了刘某摩托车一部,并在今年一月八日张贴公告,查封他在本市经营的桌球室及房屋,限期在十天内把所欠款项交到法院,否则所查封的财物依法处理,以抵偿债务。与此同时区法院还与当地街道党委、派出所和居委会的同志多次对刘进行教育,说明利害关系。在法律面前刘只好在限期内分三次把欠款归还,使五宗经济纠纷案件得到解决。当货款单位及当事人收回款项时,十分感动,纷纷称赞汾江区法院为民作主,执法严明。
  (市中级法院研究室供稿)

知识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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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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