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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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15968
颗粒名称: 法律的权威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5年10月24日,中山市人民法院在黄圃区公所灯光球场公开审判一宗民事案件。
关键词: 中山市 民事案件 法律

内容

去年十月二十四日晚,中山市人民法院在黄圃区公所灯光球场公开审判一宗民事案件,人们听说案件的被告是区公所,而原告是该区农民苏某。“衙门”审“官府”,这在黄圃区是史无前例的新闻,人们都想一睹为快。
  案情并不复杂:一九六九年正是动乱年代,苏某乘机在圩的交通叉路地带占用集体十四多平方米的土地为己有,搭了一间“简易棚”,去年七月中旬,苏某把“简易棚”拆掉,在该地建房。乡政府当即出面劝阻,并明确告诉他:该处土地是集体所有,不能占用。为了照顾他建房用地,乡政府统一在其他地方给他安排了一百多平方米的宅基地。但苏某见“简易棚”地处圩中心,做生意兴旺,因而不顾乡政府多次劝说,强行在该处建房。迫于无奈,乡政府请区公所协助解决。区公所九月份向苏某发出通知书,限令他短期内拆除。
  苏某以占用“简易棚”处十多年无人干预,表明乡干部默认该地为他所有,区公所限令拆除已建房屋是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为理由,向中山市人民法院起诉,并从广州请了两位律师为其辩护。中山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深入调查了解,证明苏某建房所占用地为集体所有,区公所限令其拆除是正确的。他们决定通过现场公开审判,对人民群众进行一次生动实际的法制教育。
  黄圃区公所接到法院庭审通知后,临时委托区司法助理员林宝华为代理人出庭应诉。老林接受任务后再次深入实地广泛调查,掌握了有关苏某强占集体,土地建房的全部事实经过材料,然后他又查阅了有关法律条文和政策规定,旁征博引。在法庭上,被告辩护人林宝华阐明了农村的土地属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并指出苏基强占土地是非法的,而乡干部多次劝阻无效,请区出面处理是合法的,完全不存在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问题。他一番有法有理的慷慨陈词,使在场群众倍加赞服,连原告的辩护律师也无可争辩。许多了解此案真实情况的人都指责苏某无理取闹。中山市人民法院依据案情事实和适用的法规条文最后当众判决: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管理,原告未得村、乡、区批准,又不听劝止,强行在三叉路占用集体土地建房是违法的,起诉无理,应予驳回。被告维护集体利益理由充分。原告应拆除非法建筑,将占用的土地归还集体所有。
  但苏某不服判决,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市中级法院调查核实予以驳回,维持原判。在威严的法律面前,苏某不得不认输折服,被迫在今年初拆除了非法建筑。当地群众高兴地说,还是法律灵啊!
  ·王韩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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