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精神鸦片”者戒! 卢兆明等人受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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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15012
颗粒名称: 传播“精神鸦片”者戒! 卢兆明等人受法律惩处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2月,石湾区人民法院对以播放淫秽录像进行流氓犯罪的卢兆明等人作出判决。
关键词: 卢兆明 法院 法律

内容

本报讯最近,石湾区人民怯院对以播放淫秽录像进行流氓犯罪的卢兆明等人作出判决。
  原环市工交公司供销员卢兆明,伙同个体户梁文升、石湾光华实业公司职工陆文、市金属结构广职工刘泽明,于去年三至五月间,先后在七个地方组织播放淫秽录像十五场。处卢兆明等人受法律惩处并以播放录像为借口对多名女青年进行玩弄和乱搞两性关系,情冲口恶劣已构成流氓罪,本应从严惩处,但鉴于卢犯拘捕后表现较好区人民法院从轻判处他有期徒刑二年,其他三名罪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和一年。
  (陈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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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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