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为什么被罚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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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14808
颗粒名称: 他们为什么被罚款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2月14日佛山报登载了关于高州县灯泡厂被罚款的原因。
关键词: 灯泡厂 商标法 注册商标专用权

内容

一月二十日,本报以《冒用商标者戒》为题报道了高州县灯泡厂冒用中山市灯泡厂的“千叶牌”商标生产销售十瓦小球泡,被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款一万二千元的事件。高州县灯泡厂为什么被罚款呢?原因是他们违反了我国的商标法,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企业的产品和其他企业产品的一种标记。商标专用权也称为商标权,它是指商标依法律规定通过注册,商标所有人即取得商标权。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中山市灯泡厂的“千叶牌”商标经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因而取得了该项商标专用权,并享受商标权人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商标权人的主要权利有三个方面:一是商标专用权:二是转让商标的权利:三是许可其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权利。其他人未经许可无权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高州县灯泡厂既没有与中山市灯泡厂签订转让商标的合同,也没有与该厂达成允许其使用商标的协议,便冒用“千叶牌”的商标进行生产内销10瓦小球泡,这种行为完全属于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他们理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保障商标注册厂家的正当权益,中山市工商局对高州县灯泡厂作出罚款的处理,无疑是正确的。
  伍洪达

知识出处

佛山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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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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