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的行为不过份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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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14509
颗粒名称: 她的行为不过份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1月31日,佛山报登载了关于一个姑娘被歹徒强迫时,正当防卫的文章。
关键词: 行为 性质 正当防卫

内容

最近,某地一姑娘在看完电影回家的路上,被一歹徒按倒在地,欲施强奸。由于这个姑娘看过《妇女怎样防卫强奸罪行》的文章和图例,因而能够进行正当防卫。她一面用手中的小刀向歹徒连连猛刺,一面吓唬歹徒说:“我兄弟就在后面,他要来了。”罪犯一听,惊恐万状,只好带伤逃走。事后,姑娘正当防卫之举受到了人们的赞扬,但也有人指责她太凶了,用小刀来戳人过份些,到底她的陈卫行为是正当还是过份呢?这里涉及到姑娘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我国的刑法规定,外表是犯罪,而实质上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正当防卫就是其中的一种。所谓正当防卫,就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用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以防卫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浸害的行为。但它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一是必须有不法的侵害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其他违法的侵害行为;二是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而不是已经结束的或尚未发生的侵害行为;三是防卫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四是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如果违反了这个限制规定,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则属于“防卫过当”。
  从上述案例来看,强奸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历来是打击的重点,因而其性质属于不法的浸害行为是无可争辩的。关键是如何掌握“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这个标准。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个“限度”的标准主要从不法侵害行为的手段、强度,以及防卫的权益的性质这两个方面去考虑。强奸是侵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的犯罪行为,因而防卫的权益较重大。妇女为已抵抗正在实施的强奸,即使将强奸者杀伤,也应为正当防卫。在上述案例中,姑娘用小刀刺伤歹徒的行为是没有超过侵害行为的强度和受侵害的权益性质,因此其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是什么“防卫过当”或过份的行为。
  ·伍洪达·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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