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为何被定流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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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13498
颗粒名称: 他为何被定流氓罪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5年8月18日晚上,罗某等四人到市青少年文化宫舞厅跳舞。在跳舞过程中,罗某与另一对男青年发生冲突,并掏出弹簧小刀刺邹某腹部致重伤。九月下旬,人民法院以流氓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无期徒刑。
关键词: 青少年 文化宫 流氓罪

内容

今年八月十八日晚上,罗某和梁某等四人到市青少年文化宫舞厅跳舞。在跳舞过程中,罗某、梁某与另一对男青年邹某、何某无意相碰,但罗某却借此寻衅,故意推舞伴梁某碰撞对方,并掏出弹簧小刀刺邹某腹部致重伤。九月下旬,人民法院以流氓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无期徒刑。
  有些同志提出:这起案件为何不以故意伤害论罪,而是以流氓定罪呢?因为流氓活动罪,是指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流氓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使公民的人身、妇女的人格或公私财产受到损害,但这种犯罪侵害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和公私财产。而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罗某侵害的对象并不是特定的,他和三位朋友与邹某、何某等人素不相识,过去没任何积怨。他携带凶器到公共场所,无论谁与他相碰,只要他觉得不顺眼,都有被他刺伤的可能。从罗某历史上看,他曾因打架等流氓行为,先后被拘留、罚款或劳教五次,至今年六月才解除劳教。但时隔两个月,他又在舞厅用凶器伤人,可见,罗某是个流氓成性的犯罪分子。流氓活动罪不仅给社会造成危害,还使群众心理上受到损害。罗某的犯罪行为符合以上所列的流氓罪特征,完全构成流氓罪,所以按流氓罪惩处。
  ·石磊·

知识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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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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