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放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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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12183
颗粒名称: 何谓放弃继承?
分类号: G210
摘要: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关键词: 遗产 继承人 规定

内容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放弃继承,是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不接受遗产的法律行为。继承人放弃继承,一般要用书面形式表示,如以口头方式向其他继承人、有关单位或组织表示的,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作证。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口头表示放弃的,要制作笔录并由其签名后附卷。表示放弃继承的效力,不是从表示放弃那天开始,而是溯及于继承开始之时。表示放弃继承后,属于下面两种情况的,允许反悔。一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二是在诉讼中,当事人在判决或调解生效前。一旦遗产已分割或判决、调解已经生效,放弃继承的表示就不能反悔。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既没有放弃,也没有表示不放弃的,应视为接受继承,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保留其应得的遗产份额。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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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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