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4)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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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11858
颗粒名称: 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4)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5年10月9日佛山报登载的关于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
关键词: 外汇 管理 处罚

内容

第九条 违反外汇管理,情节轻微,或者主动向管汇机关坦白交待违法事实、真诚悔改、检举立功的,可以从宽处理直至免予处罚;抗拒检查、掩盖违法事实、屡教不改的,按照本细则第三、五、七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条 套汇、逃汇、扰乱金融,情节严重的案件,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管汇机关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案件,为了防止违法单位转移资金,可以通知银行冻结其违法款项,冻结时间不超过两个月,届期自动解冻。遇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延长冻结时间的,管汇机关应当重新办理通知手续。对于拒不缴付罚没款项的违法单位,管汇机关可以从其开户银行帐户中强制扣款。
  第十二条 管汇机关处理违反外汇管理案件,应当制发处罚决定书,通知被查处的单位或者个人。当事人对管汇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管汇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违反外汇管理的案件,由管汇机关处理;通过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国境,从而具有走私性质的套汇、逃汇案件,由海关处理;利用外汇、外币票证进行投机倒把的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经济特区违反外汇管理处罚办法,由广东省、福建省人民政府参照本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佛山分局供稿)
  (续完)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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