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2)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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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11570
颗粒名称: 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2)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5年9月25日佛山报登载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2)第四条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 外汇管理 处罚 细则

内容

第四条下列行为,都属于逃汇:
  一、未经管汇机关批准,境内机构将收入的外汇私自保存、使用、存放境外的;
  违反《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的规定,将收入的外汇存放境外的;
  二、境内机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低报出口货价、佣金等手段少报外汇收入,或者以高报进口货价、费用、佣金等手段多报外汇支出,将隐匿的外汇私自保存或者存放境外的;
  三、驻外机构以及在境外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不按国家规定将应当调回的利润留在当地营运或者移作他用的;
  四、除经管外汇机关批准,派往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的代表团、工作组及其人员不按各该专项计划使用外汇,将出国经费或者从事各项业务活动所得外汇存放境外或者移作他用的。
  第五条对逃汇者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罚:
  一、逃汇所得外汇尚未使用的,责令违法者或者其主管部门限期调回,强制收兑,或者没收全部或者部分外汇,并可另按逃汇金额处以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二、逃汇所得外汇已被使用的,责令其补交等值的外汇,强制收兑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另按逃汇金额处以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三、逃汇所得外汇已被使用而无外汇归还的,按逃汇金额处以百分之三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或者没收非法所得,或者罚、没并处。
  (国家外汇管理局佛山分局供稿)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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