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灿文的流氓罪能否认定是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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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11485
颗粒名称: 白灿文的流氓罪能否认定是自首?
分类号: G210
摘要: 南海县罗村区塘头乡白边村的白灿文流氓罪自首能否认定具备的条件。
关键词: 白灿文 流氓罪 自首认定条件

内容

被告白灿文,男,四十岁,南海县罗村区塘头乡白边村人。白灿文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三日因赌博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在此期间,他自动交代了一九八三至八四年间在广州市多次嫖宿暗娼,并伙同他人把九名暗娼带回白边村聚众嫖宿。白灿文的流氓罪能否认定是自首呢?试分析如下:
  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主动向一定的机关交代自己的罪行,接受国家审判的行为。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犯罪人自动投案。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人向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投案。投案时间,一般是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或者正在被追捕、通缉时,自动投案的。被告白灿文是在其流氓犯罪事实未被公安机关发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出来的,应属于自动投案。
  第二、犯罪人自动交代自己的罪行。自动交代罪行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如犯数罪中的一部分已被发觉,在侦查、审判过程中或者判决以后,自动将其中还没有被发觉的犯罪向有关机关交代,自动交代的这部分犯罪,也是自首。被告白灿文是因赌博而被公安机关发觉收容审查,在此期间他主动把自己实施的、没有被发觉的流氓罪向公安机关交代,流氓这部分犯罪应认为是自首。
  第三、犯罪人接受国家的审判。被告白灿文把犯流氓罪的事实交代以后,没有畏罪潜逃,或者不接受审判的意图。因此,应视为接受国家的审判。
  综上所述,被告白灿文交代犯流氓罪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精神,具备了自首的三个条件,应认定是自首。·谭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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