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属何性质?应如何处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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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11021
颗粒名称: 此案属何性质?应如何处理?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5年8月30日佛山报登载的关于盗窃犯偷偷将所盗财物送回当地公安局的案例分析。
关键词: 犯罪中止 特点 刑事处分

内容

最近,一案犯夜间进入我市某县一居民住宅,盗去一大笔现款,公安部门作为一起重大案件立案侦查。慑于法律的强大威力,几天后,案犯偷偷地把所盗的现款送到当地公安局,并附上匿名的说明……。有人问,这是不是犯罪中止或投案自首?应如何处理?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的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犯罪中止有这样三个特点:①中止必须是犯罪完成以前的中止。中止根本区别于终止,它必须出现在犯罪的过程中。犯罪中止的目的,在于不使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②中止必须是自动的中止。自动,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放弃了犯罪的意图,从而中止了犯罪的继续进行。③中止必须是彻底的中正,即犯罪人彻底放弃原有的某种犯罪意图,而不是犯罪的间断进行。以上三个特点,缺少一个就不能认为是中止。上述案犯,客观上秘密窃取了他人的现款,从而使得他人对财物的所有权受到侵害;主观上,案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已经达到,作为盗窃犯罪已经完成,不具备犯罪中止必须是在犯罪完成以前中止的特点,因此,上述案犯的所为不属犯罪中止。很明显,案犯的所为也不属投案自首,因为案犯的所为是“偷偷地”进行的。这样一种犯罪既遂后又自动恢复原状或自觉赔偿行为,可能出自案犯的真诚悔悟,可能经亲友劝告产生的思想转变,可能作案后怕负法律责任。其主观上一定程度的悔过表现为自觉行动,因而客观上相对地缩小了其原先犯罪的社会危害后果。因此,这样一种情况,可以根据具体情节对案犯作从宽处理或者根据《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分。
   ·刘坚明·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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