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亲生子被剥夺了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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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08401
颗粒名称: 为什么亲生子被剥夺了继承权?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5年原告林昌诉被告林英财产继承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下的判决:依法剥夺林昌对其母亲遗产的继承权;某巷12号房屋及李妹生前全部财产由林英继承。林英虽然是出嫁女,但我国继承制度规定的基本原则是男女平等,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性别、年龄的限制,也没有已婚和未婚的分别。由于林英对其母已尽了赡养的义务,因此只有她才是李妹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
关键词: 财产继承 继承权 继承权

内容

去年初,原告林昌诉被告林英财产继承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下的判决:依法剥夺林昌对其母亲遗产的继承权;某巷12号房屋及李妹生前全部财产由林英继承。
  为什么原告反而被剥夺了继承权呢?
  原来,林昌与林英是同胞兄妹,父亲早年病故,两人全靠母亲李妹(住某巷12号)拉扯大。一九七〇年,林昌进厂当了工人,两年后结婚,后因婆媳关系不睦,林昌夫妇便搬到厂宿舍居住,此后从未回家探望过母亲。一九七三年,李妹由于年老体弱停止工作,经济上发生了困难,曾多次找林昌要生活费,他不但不给,反而对母亲恶言辱骂。经单位领导批评教育,仍无悔改之意。李妹只好忍气吞声,靠拾废品和女儿作临工的收入维持生活。一九七四年林英结婚,但仍时常回家看望母亲,料理家务,并且每月拿出20元给母亲作生活费用。一九八四年初,李妹病危,林昌仍不回家探望,当李妹病故后,也不负责安葬,却准备将家搬回某巷12号居住,遭到林英和群众的反对。于是林昌以林英已出嫁,无权回娘家继承财产为由诉诸法院。
  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但林昌在李妹生前,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他的种种表现,实属严重的遗弃行为。据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凡是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剥夺其继承权。林昌是李妹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母死后没有立下遗嘱,按照法定方式进行继承,他本应有继承母亲遗产的权利,但由于他的严重遗弃行为已直接违背我国社会主义继承制度的原则和目的,因此法院依法剥夺林昌对李妹遗产的继承权,无疑是正确的。
  林英虽然是出嫁女,但我国继承制度规定的基本原则是男女平等,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性别、年龄的限制,也没有已婚和未婚的分别。由于林英对其母已尽了赡养的义务,因此只有她才是李妹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伍洪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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