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绮琼和梁桂贤犯的是什么罪?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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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06146
颗粒名称: 李绮琼和梁桂贤犯的是什么罪?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5年1月11日佛山报登载的对一起刑事案件的分析。
关键词: 犯罪 强奸幼女罪 违法行为

内容

本报去年十月十二日第一版以《一幕罪恶的「婚礼」》为题,报道顺德县杏坛区的李绮琼以种种手段诱迫自己的未满十四岁的女儿与梁桂贤「结婚」,同居一个多月,结果,李绮琼、梁桂贤被逮捕法办。人们问,这不是结婚吗?一个愿嫁,一个愿娶。如果按违反婚姻法处理,不予登记,不予迁移户口就是了。那么,李、梁犯的是什么罪呢?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梁桂贤犯了奸淫幼女罪,李绮琼是共犯。
  奸淫幼女罪有时也通称为强奸罪。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奸淫幼女是强奸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这就规定了未满十四岁的女孩为幼女。因为幼女的身体、智力发育尚不成熟,缺乏对坏人坏事的识别能力和反抗能力,更不具备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客观生理条件和主观上的选择、决定条件。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幼女的弱点,不用暴力、胁迫的手段,而利用金钱、物质引诱、花言巧语等等,就能达到奸淫的目的。因此,我国《刑法》对幼女加以特殊的保护,也就是说,不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或采取任何的形式,也不论幼女是否愿意,只要同幼女发生性行为的,都以强奸罪论,并从重处理罚。
  因此,李、梁尽管给他们的卑鄙勾当挂上「结婚」的堂皇招牌,也不能逃脱法律的惩罚。 (刘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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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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