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团徽使用和徽章頒发的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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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01833
颗粒名称: 关于团徽使用和徽章頒发的暫行規定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9年中国共产主义靑年团中央委員会关于团徽使用和徽章領发的暫行规定全文。
关键词: 团徽 使用領发 规定

内容

新华社北京12日电 中国共产主义靑年团中央委員会关于团徽使用和徽章領发的暫行规定,全文如下:
  一、关于中国共靑团团徽的使用
  1.中国共产主义靑年团团徽制成徽章,頒发給共靑团員佩戴。
  2.共靑团各級組織在自己頒发的奖状、奖旗、奖章証書、光荣簿和其他荣誉性文書、証件上,在团的报刊上,可以加印团徽。
  3.凡是工商业品的标記、装飾、广吿、图案和日常生活的陈設布置,都不得使用团徽。
  二、关于中国共靑团徽章的領发和制作
  1.每个共靑团員发給中国共靑团徽章一枚。尚未退团的超龄团員、已經退团的超龄团員、各級团委的非团員工作人員也发給团的徽章一枚。
  2.受到严重警吿以下处分的团員照常发給团的徽章。正在留团察看期間的团員,应在撤銷处分以后发給;犯了严重錯誤尚未处理的团員暫不发給。团員被开除团籍时应交囘团的徽章。
  3.頒发团的徽章时,应以支部(或总支)为单位召开团員大会,对团員进行团徽的意义和爱护团徽的敎育。今后批准入团的新团員,在举行入团仪式时由团的基层組織发給团的徽章。
  4.县、市以上团委,由組織部負責团的徽章的保管和頒发工作,每半年将团的徽章的頒发情况逐級上报一次。
  5.团的徽章統一由团中央或由团中央委托的地方团委負責制作,分期分批頒发。
  三、团的徽章不能作为轉移团的組織关系的正式証件。
  四、佩戴徽章的位置在左胸前。共靑团員应当爱护团的徽章,如将团的徽章遺失,需向团的基层組織說明原因,請求补发。
  五、团的徽章除在必要时作为紀念品贈給外宾外,不得轉讓他人,也不得作为商品在商店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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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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