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财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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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邵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2595
颗粒名称: 第四章 财税管理
分类号: F812.2
页数: 7
页码: 463-469
摘要: 本章记述了新邵县财税管理的情况,其中包括了财政体制、财务管理、税务管理、监察、审计等。
关键词: 财税管理 新邵县

内容

第一节 财政体制
  1952年,新邵县执行省“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收入上缴,支出由省按规定下拨。
  1953年,新邵县成为一级财政预算单位,实行“划分收入,分类分成”。中央税、农业税全部上解,地方税、企业收入、其他收入作为县的固定收入。1954年,农业税县留成35.5%,上解64.5%;中央税全部上解。1955~1958年,固定收入项目同前未变。分成收入,中央税县分成15%左右,其余上解;农业税县分成15%~60%,上解40%~85%;公债收入,三年内县留成分别为40%、40%、15%,上解60%、60%和85%。
  1959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定”。收入总额分成比例是县留成30%,上解70%。1960年县留成45.5%,上解54.5%。1961年为纠正“大跃进”造成的国民经济比例失调,财权集中归中央和省,压缩地方财权。地方基本建设支出改由上级专项划拨。1962年,中央为支持县处理调整中的问题,收入总额中县分成65%,上解35%。
  1963年,恢复“总额分成,一年一定”。1965年实行“总额分成加小固定”的办法,把五种地方收入和饮食服务利润收入,其他收入作为县财政固定收入。固定收入以外各种收入实行总额分成。基本建设和特大防汛、企业流动资金、水库移民等仍由上级专项拨款,其他各项支出均参与收入分成。1963~1966年县上解比例分别为64%、47%、57.5%、57.9%,下余则分别为各年度的县分成收入。1967年取消地方“小固定”,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办法。1968年改为“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部上解,支出由上级按指标如数下拨,年终结余留用”。1969年再次恢复“收支挂钩、总额分成”。1970年,改为“定收定支,总额分成”。1967~1970年体制名称虽有不同,但分成比例均为上解60%,县留40%。1971年始,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节余留用,一年一定”,县留和上解的比例各为50%。1976年、1977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县分成分别为66%、68%,上解分别为34%、32%。1978年、1979年改为“定收定支,一年一定,收支挂钩、增收分成”。两年县体制留成比例为43.6%、63%,增收留成比例为17%、25%。
  1980年始,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分灶吃饭,一定五年”的体制,把企业收入、农业税、工商所得税、其他工商税、滞纳金、补税罚款、其他收入等作县的固定收入,将工商税作为调剂分成收入。调剂分成比例为县留51%,上解49%。
  1983年、1984年实行“总额分成和超收分成”的办法。县留比例为89%,上解11%;超收分成,县留70%,上解30%。
  1985年,实行“定额上交,递增包干,超收全留,切块安排,各自平衡”。新邵县定额上交43.4万元,上交递增包干比率为7%。是年,建立乡(镇)财政,县对乡实行“定收定支,收入上交,超收按‘四、六’(乡分40%)、‘五、五’、‘六、四’三个档次分成;短收按‘一、九’(乡负担10%)分担,支出下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屠宰税不作乡(镇)分成基数,实行单项考核,按年终实际上解金额,省、市分50%,县留50%。在县留成中乡(镇)占20%。
  1986年,邵阳市调整新邵县体制上解基数为16000元,上解递增包干比率仍为7%。1989年,县对小南、言栗、龙口溪、五星、田心、下源、礼坪、爽溪8个经济基础差的乡实行超收全留,其余乡均按“四、六”分成。国合税超收乡分成30%,农林特产税按完成总额乡分成30%。
  第二节 财务管理
  一、国营工业企业
  固定资产 1953年,新邵县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年末原值21000元,净值20000元。尔后,逐年有所增加,其来源主要是各级专项投资、县财政拨款、企业自筹、银行贷款。1955年,固定资产按使用年限实行个别提取折旧基金和大修理费。一般折旧率为5%~7%。损毁的固定资产残值收入用于原固定资产的恢复和重置。1958年始,对各国营工业企业单位之间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无偿调拨,同时实行固定资产综合折旧,折旧率一般为5%。1961年县财政局和各主管单位对停并的县化肥、农具、五金、机械四厂进行清理,共盘亏报废损失53747元,经审核后,实处理损失42424元。1962年对停产的新邵铁厂财产进行清理,该厂少报固定资产306.93万元。1975年始,地、县集中部分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统一使用,折旧金企业自留70%,30%交地区财税局。煤矿的折旧基金由地区煤炭局统一掌握使用。1979年起,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只有在企业的隶属关系改变、改组、迁并,设备随人员成建制地调拨到新建的工业基地以及经国家特殊批准等情况下,才可无偿调拨。企业有偿调拨,所得价款应用以增加更新改造资金。1987年7月1日起,改综合折旧办法为分类折旧办法。分类折旧增提的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1989年末,全县共固定资产原值5290.5万元,净值3370.8万元。
  流动资金 1952年,国营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由县财政供应。1953~1955年改由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解决。1956~1961年,流动资金基本由财政供应,不足部分由银行贷款。1961年7月1日起,财政解决定额流动资金的70%,其余由银行贷款。从1980年起,国营工交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实行有偿占用制度,按月息利率2.1厘由企业向财政部门按季交纳流动资金占用费。1983年,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和煤炭、军工企业,不征收资金占用费。同年7月,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所需流动资金按照银行信贷政策供应,财政不再增拨,过去已占财政的流动资金仍留给企业不收回。1985年6月,对1980年以前流动资金损失进行核销,全县共计冲减企业自有资金170万元。1989年工业企业流动资金由工商银行统一管理。
  利润分配 1953~1958年,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利润上交,亏损由财政拨款弥补,对完成生产总值、利润和上缴计划好的企业,按情况分别提取工资总额的3~6%作为企业奖励。1959~1961年实行企业计划利润分成,全县企业分成16.9万元,全部作为职工奖励基金。1962年4月恢复企业奖金制度,1962~1968年提取奖励基金73000元。1969年,将企业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合并,按工资总额提取11%作为职工福利基金。从1972年起,对县办“五小”工业的利润,实行“五五分成”,即交县50%,交国家财政50%,亏损“二八分担”,即经过审批应弥补的亏损,80%由国家财政退库弥补,20%由县财政负担。1978年实行企业基金制度,凡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产量、品种、质量、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流动资金占用年度计划指标及供货合同的企业,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只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和供货合同的提取3%的企业基金;没完成上述五项指标的不能提取企业基金。1979年规定没有完成利润的不提取企业基金。经国家批准允许有政策性亏损的企业,节亏比照盈利企业提取基金。1983年,实行利改税,盈利企业以1983年利润计划为基础,超计划利润上交财政45%,企业留成55%。利润计划在10万元以下的微利企业,超计划上交35%,企业留成65%。亏损企业按1983年计划超亏不补,节亏全留。对新邵氮肥厂,实行50%的利润上交财政,其余50%企业自留。1984~1989年,国营企业上交国家利润改为所得税,中型企业按55%的税率征收,小型企业按八级累进税征收。企业留利部分一般60%用于发展生产,20%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事业,20%作奖金。
  二、行政事业
  (一)全额管理 全额管理单位,50年代,实行按预算办事,无预算不拨款;严格执行定额,超编不报销;坚持按标准开支,超标不核销。1961年始,公用经费实行定额。1971年,行政单位的公务费实行“年初定好,指标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1973年始,对事业单位实行经费全额包干(含公费医疗);对行政单位,按编制人数,除工资外,其余经费实行包干(公费医疗仍实报实销)。1985年,贯彻执行改革、开放、搞活精神,按照各单位的特点,开展创收活动,部分项目实行有偿服务,以弥补行政、事业经费之不足。年终结余,一般按50:25:25的比例,用于事业发展,职工福利和奖励。1986~1989年,对各单位的公费医疗费实行包干,节余可转下年使用,超支单位自求平衡。
  (二)差额管理
  卫生医疗单位 1952~1953年,对县卫生院和区卫生所实行“全额管理,定额补助”,1954~1959年改为“全额管理,差额补助”。1960~1989年实行“全额管理,定额补助,预算包干”的办法。即医院工作人员的工资,全民所有制的全部由国家预算拨款,集体所有制的拨40%,其他开支由业务收入解决,结余经费留作添置设备用。
  农业场、站 50~60年代,各场、站盈利不上交,但必须由主管局和财政部门监督使用,一般60%用于发展生产,40%用于添置固定资产或作其他使用;亏损由财政补贴。1973年始,对各场进行财政盈亏包干,盈利70%留给场、站,30%上交财政;超计划亏损,经财政部门核实,给予弥补。1981年,对条件差的原种场、园艺场、鱼苗场等单位,实行“定额补贴,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亏不补,限期扭亏”的办法,全县每年定额补助16.9万元,限于1990年扭转亏损。
  (三)自收自支 年初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指标,量入为出,自求平衡,收支两抵后,除有规定上交财政和主管部门者外,一般不上交,留给本单位作为生产、建设事业费之用。
  三、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1960年8月始,压缩公用经费中商品性支出部分的20%。1961年,对沙发、桌、椅、自行车、打字机等20多种非生产性设备和高级物品实行专项控购。1962年,实行“核定限额,发给购物证,凭证购物,按限额供应”的办法管理。是年,全县计划控制购买金额34.8万元,实际购买45.22万元。
  1965年,国民经济情况好转,将原20多种专项控制商品减少到9种。
  1972年,鉴于“文化大革命”中各种浪费现象日益加剧,恢复对社会集团购买的指标控制,并实行专店、专柜供应。1977年,对社会集团的购买力采取“计划管理,限额控制,定点供应,专用发票,凭证购买,专项审批”的控制措施。规定小汽车、沙发、收音机、电风扇等28种为专项控制商品,社会集团购买力得到有效控制。1981年4月,实行“计划管理,指标控制,专项审批、定额供应”。
  1984年9月,取消控制指标,专控商品由28种减少为14种。
  1985年始,恢复指标控制管理办法。1989年,全县社会集团购买力执行数为521.99万元,为计划指标的104.4%。共压缩购置小汽车两部,摩托两台,收录机、照相机、家俱等45部(件),金额25.25万元。检查违控单位11个,违纪金额11.21万元,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49000元。
  第三节 税务管理
  一、税收体制
  民国初期,田赋、厘金(货物统税),多为地方军阀截留,地方性的苛捐杂税,均由各地自定章程。北伐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着手整理税收,陆续开征许多新税,逐渐形成关税、盐税、国税、地方税和田赋五个税系。国税由国民政府公布法令,地方税一般由中央制定通则,省制定细则,地方执行。县的收入主要靠随赋税带征附加。民国34年(1945)邵阳、新化两县随赋带征的有团防、自治、教育、医务等项,一般为正赋的3倍多,最高达到5.29倍。开征的杂捐杂税有盐斤捐、商捐、挨户捐、油行捐、粮行捐、竹木捐、国防捐、场捐等10余种。民国28年(1939)起,将田赋45%,契税40%,普通营业税20%,印花税以及房捐、警捐等划作县的固定税收来源。民国31年(1942)始,建立县一级地方税系统,新增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及娱乐税。民国36年(1947)营业税全部划给县。
  新中国建立后,废除民国时期的苛捐杂税,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法治税,依率计征。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的确定权在中央,减税免税主要由中央和省决定,县在规定范围内有一定权限。
  1958年税制改革,国务院将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等七种税列为地方管理,县对纳税有困难的户,有一定期限的减免权限。
  1961年,调整税收管理权限,地方各税税目、税率变动权仍属中央,地方各税的减税、免税,小商小贩课征所得税比例和起征点的决定,改由省管理。
  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省下放税收管理权限,新办的农村社、队企业,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县可批准减免工商税2~3年,减免所得税1~2年;个体经济需加成征税的,在5成的幅度内,县可机动处理。1981年始,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减免税额在30000元以下者,所得税减免税额在20000元以下者,由县税务局审批。
  1984~1989年,地方税又先后开征城建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作为地方固定收入来源,逐步完善税收分级管理体制。
  二、培养税源
  1957年始,国合税干每人联系1~2个区、乡供销社,帮助改善经营管理,促产增收。60年代初期,税收工作配合调整分配关系,在集贸税收中,贯彻“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方针,保护合法贸易,恢复集贸市场,增加财税收入。1971年贯彻执行“一个方针、两个服务,三大观点”(即发展经济、保障供给;为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政治观点,生产观点,群众观点),县、区、公社三级税务干部办了烤烟、茶叶、生猪、工商企业等促产增收点40个。并把新邵卷烟厂列为点中之点,先后派税务干部去郴州、天津、安阳、上海等地大厂求援,帮助解决机械设备,引进技术;三去祁东学习企业管理经验。1976年卷烟产量达14637大箱,上缴税收301.3万元,比1972年产量增10536大箱,上缴税收增加278.2万元。1988年,建立“促产增收办公室”,把促产增收列为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岗位责任制之一。全县办的30个促产增收点,均取得显著成绩。帮助卷烟厂解决技术改造资金6655万元,完成土建工程6733平方米,引进各种先进设备33台(套),固定资产增至1600.5万元,年卷烟生产能力扩大到23万大箱。1989年,生产卷烟95477大箱,产值13565万元,上缴税收2500万元。其他29个促产增收点共完成产值1669.4万元,实现利润132万元,上缴税收130.7万元,比1986年分别增长37.03%、44.1%和114.9%。
  三、征收管理
  清代、民国时期,一般采用控制起运点,设关、卡征收。清光绪年间(1875~1908),宝庆府在巨口铺设关征税。民国36年(1947)邵阳货物税局在酿溪设立稽征所,在大坝口、铜柱滩、蔡家坳、武桥、东茅冲、喻家桥、筱溪建立分卡,征收烟叶、迷信纸、竹木等货物税。屠宰税采用公开招标,由乡长、保长、士绅或大的屠商包征。
  新中国建立后,1950~1956年,课征对象主要是私营工商户,基本上按单一的税种管理。货物税,根据不同情况,对流动性较大的,在大坝口、武桥、坪上、筱溪、石桥边、段家坝、龙王桥、巨口铺等地,设立稽查组,派专人驻征。国营龙湘工程处派员驻矿征收。烟叶、土纸在集散地建立2个交易所,20个行栈,责成经纪人或负责人交纳,实行起运征收。比较固定的7607个纸槽、130个油榨行、10个糖厂,实行查定征收。对全县349个私营工商户,采用“自报公议,民主评定”的方法征收。对零星个体摊贩,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对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则贯彻“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原则,实行查帐计征。屠宰税,1950年上半年由各保长包征,下半年乡村人民政权建立后,即改由各乡政府代征,“先钱后票,先票后宰”,肉上盖印出售。
  1957年始,税收课征对象主要是集体经济和国营企业,着手建立纳税辅导,纳税监定,纳税申报等制度,但旋即为“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两放”、“三统”、“一包”(即下放人员、下放资金;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流动资金管理;包财政上交任务)所代替,税收管理制度紊乱。1961年后,逐渐恢复原有税收征管制度,实行综合管理。国营、集体企业实行查帐征收,农村个体厂、场、窑实行查定征收或查验征收,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零散税源实行代扣、代征、代缴。建立专管员制度,国合税源改原由县税务局直接管理为区税务所设国合税干专管,农村税收以公社为单位派专管员分片管理。但这些制度,自1966年始,又遭到“文化大革命”的冲击,执行阻力大,偷漏税的现象比较普遍。1973年10月对502户国合企业进行检查,有偷漏、欠税行为的432户,占86%。其中国营企业偷漏、欠税面达90%,集体企业为85.6%。共偷漏、欠税81.8962万元。所得税审查262户,少交税款14.1623万元。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项征管制度加强,纳税登记、纳税申报、纳税鉴定、纳税检查、发票管理、违章案件处理等制度日臻完善。1984年始,新邵县税务局依法办税,较好地完成了国家税收任务,连续两年被省税务局评为先进单位,酿溪镇、严塘区税务所连续四年评为省文明税务所。1986年,全县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3014户,国营企业140户,集体企业315户,共登记流动资金1846.33万元,固定资产1777.55万元。是年5月建立新邵县税务稽查队。1988年2月,建立新邵县税务检察室。是年,对4288户进行发票检查,查出私印发票、私售发票、丢失发票、转借代开、涂改发票、白条发票者413户,当即处罚97户,罚款5500元,补税404户,入库76400元。1989年,检查国营、集体、私营、个体工商企业2052户,偷税的1945户,占94.8%,偷漏税额率国营为5.1%,集体为19.5%,私营企业为75.3%,个体为57%。除查补税额146.86万元外,对6名偷、抗税严重者,依法予以逮捕。
  第四节 监察、审计
  一、财政监察
  1953年,县财政科对县第二中学、第二区公所、县卫生院、县印刷厂等8个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贪污挪用、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应交未缴等违纪金额60000元,及时收回,并通报全县。
  1962年,县财政局检查9个单位29个经费项目,查出隐瞒私分、贪污挪用、请客送礼、虚报支出等违纪金额511.9万元,收回310.9万元。
  1963年,对60个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小钱柜”进行重点清查,揭露问题134起,金额25.43万元,收缴60000元。
  1965~1980年。监察工作主要靠间隙性的财政、税收大检查来进行。
  1981年建立财政监察通讯网,聘请财政监察通讯员108人。是年,抽调152名干部组成39个工作组,抽查366个单位,查出乱挤、乱摊成本费用,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滥发奖金补贴,挥霍浪费,贪污盗窃等违纪金额153.86万元,处理收回94.28万元。
  1985年,县财政局、县纪检会联合清理12个党政机关单位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查出违纪金额19.32万元;对县属9个国营工业企业进行财务大检查,查出违纪金额70.62万元。除调帐纠正处理外,收交财政19.08万元。
  1988年、1989年,对财政系统进行内部监察,检查3个区财政所,11个乡财政所,县财政局7个职能股、室;对外监察检查5个单位,内外共查出违纪金额35.55万元,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收回现金90646元。
  二、审计监督
  1984年,县审计局对县冶炼厂等6个单位进行审计,查出违纪金额60.8万元,作利润上缴37000元,增加企业收入40000元,追回挪用流动资金30000元。1985年,对县煤炭公司等10个单位(项目)审计,查出违纪金额104.9万元,上缴财政44.4万元,增加企业收入96000元。湖南省审计局评定新邵县审计局为先进单位。
  1986年,对县种子公司等10个单位(项目)进行审计,查出违纪金额86.3万元,上缴财政50.3万元,增加企业收入10.5万元。
  1987~1989年,审计75个单位,审出违纪金额368.8万元,上缴财政31.4万元;查出损失浪费金额38.8万元。1989年,县审计局副局长朱球寿被评为湖南省审计战线先进工作者。

知识出处

新邵县志

《新邵县志》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湖南《新邵县志》是新邵第一部县志,记述的地域范围,以1989年版图为限,记述事物尽量溯源,下限至1989年,大事记延至1993年。全志采用述、记、述、志、图、表、录、传等表现形式,内容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中国共产党新邵地方组织、中国国民党及其他党派、群众团体、人大·政府·政协、公安·司法、民政、人事劳动、军事、生产关系变革及经济综合管理、种植业、林业、畜牧水产、农业机具、水利、乡镇企业、能源、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粮油经营、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药卫生、宗教·民俗、方言、人物及附录三十五编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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