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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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邵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2592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财政收入
分类号: F812.41
页数: 8
页码: 447-454
摘要: 本章记述了新邵县财政收入的情况,其中包括了农业税、工商各税、企业利润等。
关键词: 财政收入 新邵县

内容

第一节 农业税
  清初沿明制,征收田赋和丁银。田赋,上田每亩征秋粮米三升,中二升,下一升一勺。夏税米皆四勺八抄。土亩征秋粮一升一勺,夏税三勺九抄。鱼塘亩征米三升,水塘一升九抄。康熙改征银两,每担折银八钱二毫五忽六微。丁役,每丁派银二钱六分。雍正七年(1729)将丁银并入田赋,称为地丁。此外,还有屯漕、南折、秋米、采买等附加名目。辛亥革命后,按照《湖南省田赋新章》进行改革,以正饷为标准,科以租税,统称田赋。地丁,屯漕等名目废除。民国4年(1915)改征银元。旧制各种附加,并入正饷。民国30年(1941)改征实物,每饷银1元,折征稻谷2市斗。同时,政府规定购买余粮,水田每亩5~7市斗。民国31年(1941),每元国币折征稻谷4市斗,并将购粮办法改为“随购粮”,每元带购稻谷4市斗。随赋带购稻谷,按三成现款,七成库券配付。民国37年(1942),新化县大公、大道、屏南、南平、镇东、镇南等乡(今坪上、小南、龙溪铺、栗坪、迎光等地)共48143户,赋额32115.761担。
  新中国建立后,1949~1951年,新邵境域农业税由邵阳、新化两县人民政府按照耕地占有和常年粮食产量,将任务分配到区、乡、村,由村组织评议委员会,民主评议到户,分户上缴结算。三年正税共征稻谷5303万公斤,附加662万公斤。
  1952年8月,执行政务院“查田定产,依率计征,平衡负担”的指示,通过丈量,全县计税面积541095亩,核定常年产量为8428.5万公斤,以此作为征收农业税的依据。同时,在依率计征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农业税减免条例进行灾情和社会减免。是年,全县依率计征总额1010万公斤,平均税率11.9%,扣除减免,实征739.5万公斤。折人民币86.5万元,其中县分成46.9万元。1954年始,开征农业税附加,税率为农业税额的6%。1955年农业税附加税率调整为10%。1957年,农业税采用累进税率法征收,共分20个级差,常年产量人平在75公斤以下(含75公斤)者免征农业税,最低人平75.5公斤至100公斤者按6%的税率计征,最高人平725.5公斤以上者按25%的税率计征。1958年,根据农业合作化和农田产量的变化情况,调整常年产量,实行比例税制,以生产队为计征单位,依率计征1035.5万公斤,减免24万公斤,附加155万公斤,实征1166.5万公斤,折人民币136.5万元,其中县分成91000元。1961年、1962年,办理土地异动登记和核减基本建设占地,对群众开垦荒地进行登记,定产计征;对税收任务和税率偏高偏低的公社进行调整。1962年,全县计税面积43.1214万亩,计税产量7382.5万公斤,依率计征884万公斤,除去减免,征正税739.5万公斤,附加74万公斤,折人民币135万元,其中县分成121.6万元。
  1979年,国家为扶持贫困队,凡人平口粮在200公斤以下,经济作物区人平分配收入只相当于200公斤稻谷价款的生产队,均免征农业税3年。省分配新邵年减免指标265万公斤。全县受减免的生产队3141个(其中全免队1708个),占全县总队数的的49.9%,免征税额218万公斤,加上社会、灾情减免,全县1979年、1980年、1981年各项减免分别为329.5万公斤,355万公斤、350万公斤,分别占依率计征额的37.7%、40.8%、40.2%。1985年,农业税由征收粮食改征货币。1986年,开征农林特产税,当年征收18.4万元。1987年,开征耕地占用税,当年征收75000元。1989年,全县计税面积43.3909万亩,计税产量7262万公斤,平均税率11.9%,依率计征864万公斤,除去减免,实征正税794万公斤,折人民币351.1万元。加上农林特产税34.8万元,耕地占用税24.2万元,合计410.1万元。1989年与1952年比,粮食总产增177%,农业税征粮额只增7.4%,农业税征粮额占粮食总产的比重由7.1%下降到2.7%。
  第二节 工商各税
  一、征收实绩
  民国时期,新邵境内各税收入总额,无系统资料查考。民国27年(1938)邵阳县敦安、唯一、和安、长泰、宝善、安义、仁义、三民8个乡(今新邵县境)征收屠宰税2480.11万元(法币)。民国36~38年(1947~1949)秋,邵阳货物税局酿溪稽征所征收烟叶、酒、迷信纸货物税17.5万元(金圆券),其中烟叶税占90%。
  新中国建立后,1950年,邵阳、新化两县在新邵境域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利息所得税和牲畜交易税6个税种。1952年,全县征收税款85.92万元。1953年1月开征商品流通税。1956年6月开征文化娱乐税。1958年全县税收增至241.71万元。
  1959~1961年,由于“五风”的危害,国民经济发展步入困难时期,税源减少;人民公社“一大二公”搞乱了征管制度,税收下滑。1961年降至176.2万元,比1958年减27.1%。
  1962年始,国民经济逐步好转,工商税收回升。1966~1969年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征管机构撤并,征管力量削减,有些合理的征管制度被取消,工商税收增长缓慢。1969年入库金额292.2万元。
  70年代,广大干部、群众抵制“文化大革命”干扰、破坏,特别是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加快,税务机构得到恢复和充实,1979年,全县工商各税征收951.9万元,比1969年增加659.7万元,年递增12.5%。其中烤烟、卷烟税增加316.6万元,占增税总额的48%。
  80年代,贯彻执行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工商业发展迅速。1983年、1984年进行了利改税,全面改革工商税制。新增产品税、增值税、建筑税和能源交通建设基金,恢复印花税、车船牌照税、盐税;全面实行纳税登记,纳税鉴定等整套稽征管理制度。1989年开征预调节基金。是年,工商各税入库4582.6万元,比1979年增3630.7万元。其中烤烟、卷烟税增2176.9万元,占增税总额的60%。
  二、税种、税率
  货物税 货物税由烟酒税、矿产税、货物统税三部分演变而来。民国25年(1936)龙山锑矿销售锑品交纳矿产税及附加,综合率为19%。民国26年(1937)起,每吨纯锑依市价8%课征矿产税。民国31年(1942)起,新邵境域的土纸、竹木、茶叶按5%~20%税率,依当时市价课征。民国36年(1947),对烟叶、酒、迷信纸按30%~80%税率,依当时市价课征。新中国建立后,1950年,新邵境域征收税目有8类12项24个品目,采用比例税率,茶叶为25%,土纸7%,植物油12%,煤碳5%,土布5%,迷信品50%,实行以市场批发价为基础的评价核税制度。1953年改为以国营牌价为主核算。
  商品流通税 1953年1月开征,征收的品目有烟叶、酒、麦粉、原木、生铁等9个,税率为5%~60%。
  工商业税 1950年,固定工商业营业税率按行业分别确定,依收入额的为1.5%~6%,依收益额的为6%~15%。摊贩业均依座商税率征收营业税。临时商业,以每次营业额满15元为起征点,整批货物分次出售则合并计算,税率为4%和6%。1954年,临时商业税率一律改为8%,起征点提高为20元,1958年5月税率又改为10%。
  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由原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而成。1958年10月开征,征收的工农产品部分有25个品目,最低税率3%,最高为60%;商业零售、交通运输、服务性业务税率为2.5~7%。
  工商税 1973年1月开征,共29个税目,46个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66%。1973年7月起,饲料粮酿制的酒由40%减为20%,土制糖自1975年1月起由30%减为20%。1979年12月30日起,议价红薯酿制酒由40%减为20%,议价主粮酿制酒由60%减为35%。1981年11月起,年产20万吨以下的水泥厂由15%减为7.5%。1982年1月起,丁级卷烟由60%减为55%,戊级由40%减为35%。
  工商所得税 1958年税制改革时开征,执行21级全额累进税率。1961年起,交通运输社改按25%的比例税率,供销社按39%的比例税率。1962年起,个体工商户全年所得额240~3360元的,加征一成至两倍的所得税,但最高税负以所得额的80%为限。是年4月,基层供销社领导的公私合营企业,不再上交利润,按39%的税率征所得税。1963年4月始,个体经济的所得税率,实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最低年所得额未满120元的,税率为7%;最高年所得额在1320元以上的,税率为62%;年所得额满1800元、2500元、3500元、5000元的分别加征1成、2成、3成和4成。合作商店所得税率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年所得额在250元以下的,税率7%,最高年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部分,税率60%。年所得额超过50000元、70000元、10万元、15万元的分别加征1成、2成、3成、4成。手工业社、交通运输社的所得税率,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年所得额在300元以下的,税率7%;最高年所得额超过80000元的部分,税率55%。1985年,集体企业实行新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税率10%;最高年所得额超过20万元的部分,税率55%。
  产品税 1984年10月恢复开征,税目有16类56个品目,最低税率3%,最高税率60%。
  营业税 1984年10月恢复开征,税目11个,税率19个,最低税率3%,最高税率10%。起征点是:经营商品零售的为月销售收入额400元,经营其他业务的为月营业收入200元,从事临时经营的为每次(日)销售收入20元。
  增值税 1983年1月开征。1984年10月执行27个税目,税率12%~23%。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年1月起,国营企业由上交利润改为征收所得税。1984年10月始,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计征,小型企业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最低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税率10%,最高年所得额超过20万元的部分,税率55%。
  屠宰税 民国4年(1915)采用认税办法由屠商交纳。民国6年(1917)7月起,课税项目限于猪、牛、羊,税银每头猪4角、牛1元、羊1角。民国34年(1945)税率按所宰生畜的时价征收10%。新中国建立后。1950年,猪每头征肉4公斤,牛每头12.5公斤,羊0.75公斤,按规定价折征人民币。农民过年过节自养自食之猪、羊免征。1951年7月始,按屠宰生猪的实际重量,从价征收,税率10%。1952年7月,将屠商应纳的屠宰税、工商业税和印花税合并,综合税率为13%。1955年5月始,少数民族节日宰杀牲畜自食的免税。1957年3月,屠宰税率降低为8%。社员自养自宰的生猪,除春节免税7.5公斤,端午、中秋各免税4公斤外,其余时间均按规定征税。1959年3月起,屠宰税改按头计征,每头猪征4元。同年10月,国营商业、供销社收购生猪,在收购环节征税10%,1967年改为5%。1973~1989年,经营牲畜肉食的企业应纳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征收,税率改为3%;机关团体、学校等集体食堂和个人宰杀猪、牛每头征税3元,羊每头3角。
  第三节 企业利润
  1952年,全县企业利润7000元,主要是群成工厂、印刷厂上缴。1953年后,铁厂、机械厂、联合工厂和大花塘煤矿等工业企业相继建成投产,上缴利润增加,至1958年,企业利润为78.5万元,其中工业62.5万元,农林12000元,其他14.8万元。
  1959年,由于“瞎指挥”的影响,企业利润下降为41.1万元,其中工业比上年减少50.9万元,农林减少12000元,其他减少10.2万元,国营商业始缴利润24.9万元。
  1960年,企业利润200.3万元,比上年增加63.2万元,其中商业配合国家货币回笼抛售一批高价商品,缴利润130.7万元,比上年增加63万元。
  1962年,工业亏损46.9万元,农林企业亏损27000元,供销和其他企业收入16000元,财政退库48万元。
  1966~1979年,工业、农林企业管理紊乱,成本高,效益低。14年中,工业企业11年亏
  损,共亏金额967.6万元;农林企业13年亏损,共亏金额121.4万元。商业、供销社上缴利润1966年为19.8万元,1979年为173.5万元。14年中,全县企业盈亏两抵,年平企业利润收入仅82000元。
  1980~1989年,改革企业财政体制,超计划利润只征所得税,不征调节税,超利全留,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县财政局拨出专项资金334.43万元,更新改造工业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扭转了连年亏损的局面。商业企业,因商品实行多渠道流通,药材、石油、卷烟、食盐四项主营业务上划,收入减少。供销社企业,实行利改税后,从1985年起,无利润收入。1989年,全县企业收入164.5万元,其中工业收入132.5万元,商业收入18.9万元,其他企业收入13.1万元。
  第四节 其他
  1952~1989年,其他收入累计797.1万元,其中契税46000元,公产收入49.4万元,规费44000元,罚没、赃款、赃物变价收入560万元,清理存款、支出收回、挖掘地财、公用事业附加共178.7万元。
  此外,1984~1989年还有排污费收入109.3万。

知识出处

新邵县志

《新邵县志》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湖南《新邵县志》是新邵第一部县志,记述的地域范围,以1989年版图为限,记述事物尽量溯源,下限至1989年,大事记延至1993年。全志采用述、记、述、志、图、表、录、传等表现形式,内容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中国共产党新邵地方组织、中国国民党及其他党派、群众团体、人大·政府·政协、公安·司法、民政、人事劳动、军事、生产关系变革及经济综合管理、种植业、林业、畜牧水产、农业机具、水利、乡镇企业、能源、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粮油经营、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药卫生、宗教·民俗、方言、人物及附录三十五编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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