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篇 财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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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邵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2591
颗粒名称: 第二十五篇 财税
分类号: F812.764.F812.42
页数: 23
页码: 447-469
摘要: 本篇概括了新邵县财政收入、财政支出、预算、决算、财税管理的情况。
关键词: 财政 税收 经济 新邵县

内容

民国时期,新邵境域的财税分属邵阳、新化两县管辖。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是田赋、屠宰税、烟税和其他杂税及各项附加,由设在境内的田赋管理、税务机构征收,分别上解邵阳、新化两县。支出主要是区、乡职员、丁役所需俸薪,分别由两县下拨。两县历年的党务、行政、自治、公安等费用,在当年支出总额中占50%左右。经济建设费有的年度全无,有则也仅占2~3%。教育经费主要靠民间自筹。
  新中国建立后,新邵县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政总方针,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原则,逐步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财政、税收制度。收入因工业、商业发展,由建县初期以农业税为主转为以工商各税为主,农民负担减轻。为协调各项事业的发展,各类支出费用的比重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所侧重。1952~1989年,全县财政预算内收入累计完成3.03666亿元,其中企业收入占7%,工商各税占73.5%,农业税16.5%,排污费占0.4%,其他占2.6%。县预算内支出3.20438亿元,其中经济建设占29.1%,文教、科技、卫生占40.0%,优抚、救济占5.3%,行政管理占18.8%,其他占6.8%。1953~1989年,上解2.06304亿元(直解11507.5万元,体制和专项上解9122.9万元),上级补助1.02639亿元,净上解1.03665亿元,除保证地方开支外,年平上解280万元。
  第一章 财政收入
  第一节 农业税
  清初沿明制,征收田赋和丁银。田赋,上田每亩征秋粮米三升,中二升,下一升一勺。夏税米皆四勺八抄。土亩征秋粮一升一勺,夏税三勺九抄。鱼塘亩征米三升,水塘一升九抄。康熙改征银两,每担折银八钱二毫五忽六微。丁役,每丁派银二钱六分。雍正七年(1729)将丁银并入田赋,称为地丁。此外,还有屯漕、南折、秋米、采买等附加名目。辛亥革命后,按照《湖南省田赋新章》进行改革,以正饷为标准,科以租税,统称田赋。地丁,屯漕等名目废除。民国4年(1915)改征银元。旧制各种附加,并入正饷。民国30年(1941)改征实物,每饷银1元,折征稻谷2市斗。同时,政府规定购买余粮,水田每亩5~7市斗。民国31年(1941),每元国币折征稻谷4市斗,并将购粮办法改为“随购粮”,每元带购稻谷4市斗。随赋带购稻谷,按三成现款,七成库券配付。民国37年(1942),新化县大公、大道、屏南、南平、镇东、镇南等乡(今坪上、小南、龙溪铺、栗坪、迎光等地)共48143户,赋额32115.761担。
  新中国建立后,1949~1951年,新邵境域农业税由邵阳、新化两县人民政府按照耕地占有和常年粮食产量,将任务分配到区、乡、村,由村组织评议委员会,民主评议到户,分户上缴结算。三年正税共征稻谷5303万公斤,附加662万公斤。
  1952年8月,执行政务院“查田定产,依率计征,平衡负担”的指示,通过丈量,全县计税面积541095亩,核定常年产量为8428.5万公斤,以此作为征收农业税的依据。同时,在依率计征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农业税减免条例进行灾情和社会减免。是年,全县依率计征总额1010万公斤,平均税率11.9%,扣除减免,实征739.5万公斤。折人民币86.5万元,其中县分成46.9万元。1954年始,开征农业税附加,税率为农业税额的6%。1955年农业税附加税率调整为10%。1957年,农业税采用累进税率法征收,共分20个级差,常年产量人平在75公斤以下(含75公斤)者免征农业税,最低人平75.5公斤至100公斤者按6%的税率计征,最高人平725.5公斤以上者按25%的税率计征。1958年,根据农业合作化和农田产量的变化情况,调整常年产量,实行比例税制,以生产队为计征单位,依率计征1035.5万公斤,减免24万公斤,附加155万公斤,实征1166.5万公斤,折人民币136.5万元,其中县分成91000元。1961年、1962年,办理土地异动登记和核减基本建设占地,对群众开垦荒地进行登记,定产计征;对税收任务和税率偏高偏低的公社进行调整。1962年,全县计税面积43.1214万亩,计税产量7382.5万公斤,依率计征884万公斤,除去减免,征正税739.5万公斤,附加74万公斤,折人民币135万元,其中县分成121.6万元。
  1979年,国家为扶持贫困队,凡人平口粮在200公斤以下,经济作物区人平分配收入只相当于200公斤稻谷价款的生产队,均免征农业税3年。省分配新邵年减免指标265万公斤。全县受减免的生产队3141个(其中全免队1708个),占全县总队数的的49.9%,免征税额218万公斤,加上社会、灾情减免,全县1979年、1980年、1981年各项减免分别为329.5万公斤,355万公斤、350万公斤,分别占依率计征额的37.7%、40.8%、40.2%。1985年,农业税由征收粮食改征货币。1986年,开征农林特产税,当年征收18.4万元。1987年,开征耕地占用税,当年征收75000元。1989年,全县计税面积43.3909万亩,计税产量7262万公斤,平均税率11.9%,依率计征864万公斤,除去减免,实征正税794万公斤,折人民币351.1万元。加上农林特产税34.8万元,耕地占用税24.2万元,合计410.1万元。1989年与1952年比,粮食总产增177%,农业税征粮额只增7.4%,农业税征粮额占粮食总产的比重由7.1%下降到2.7%。
  第二节 工商各税
  一、征收实绩
  民国时期,新邵境内各税收入总额,无系统资料查考。民国27年(1938)邵阳县敦安、唯一、和安、长泰、宝善、安义、仁义、三民8个乡(今新邵县境)征收屠宰税2480.11万元(法币)。民国36~38年(1947~1949)秋,邵阳货物税局酿溪稽征所征收烟叶、酒、迷信纸货物税17.5万元(金圆券),其中烟叶税占90%。
  新中国建立后,1950年,邵阳、新化两县在新邵境域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利息所得税和牲畜交易税6个税种。1952年,全县征收税款85.92万元。1953年1月开征商品流通税。1956年6月开征文化娱乐税。1958年全县税收增至241.71万元。
  1959~1961年,由于“五风”的危害,国民经济发展步入困难时期,税源减少;人民公社“一大二公”搞乱了征管制度,税收下滑。1961年降至176.2万元,比1958年减27.1%。
  1962年始,国民经济逐步好转,工商税收回升。1966~1969年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征管机构撤并,征管力量削减,有些合理的征管制度被取消,工商税收增长缓慢。1969年入库金额292.2万元。
  70年代,广大干部、群众抵制“文化大革命”干扰、破坏,特别是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加快,税务机构得到恢复和充实,1979年,全县工商各税征收951.9万元,比1969年增加659.7万元,年递增12.5%。其中烤烟、卷烟税增加316.6万元,占增税总额的48%。
  80年代,贯彻执行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工商业发展迅速。1983年、1984年进行了利改税,全面改革工商税制。新增产品税、增值税、建筑税和能源交通建设基金,恢复印花税、车船牌照税、盐税;全面实行纳税登记,纳税鉴定等整套稽征管理制度。1989年开征预调节基金。是年,工商各税入库4582.6万元,比1979年增3630.7万元。其中烤烟、卷烟税增2176.9万元,占增税总额的60%。
  二、税种、税率
  货物税 货物税由烟酒税、矿产税、货物统税三部分演变而来。民国25年(1936)龙山锑矿销售锑品交纳矿产税及附加,综合率为19%。民国26年(1937)起,每吨纯锑依市价8%课征矿产税。民国31年(1942)起,新邵境域的土纸、竹木、茶叶按5%~20%税率,依当时市价课征。民国36年(1947),对烟叶、酒、迷信纸按30%~80%税率,依当时市价课征。新中国建立后,1950年,新邵境域征收税目有8类12项24个品目,采用比例税率,茶叶为25%,土纸7%,植物油12%,煤碳5%,土布5%,迷信品50%,实行以市场批发价为基础的评价核税制度。1953年改为以国营牌价为主核算。
  商品流通税 1953年1月开征,征收的品目有烟叶、酒、麦粉、原木、生铁等9个,税率为5%~60%。
  工商业税 1950年,固定工商业营业税率按行业分别确定,依收入额的为1.5%~6%,依收益额的为6%~15%。摊贩业均依座商税率征收营业税。临时商业,以每次营业额满15元为起征点,整批货物分次出售则合并计算,税率为4%和6%。1954年,临时商业税率一律改为8%,起征点提高为20元,1958年5月税率又改为10%。
  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由原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而成。1958年10月开征,征收的工农产品部分有25个品目,最低税率3%,最高为60%;商业零售、交通运输、服务性业务税率为2.5~7%。
  工商税 1973年1月开征,共29个税目,46个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66%。1973年7月起,饲料粮酿制的酒由40%减为20%,土制糖自1975年1月起由30%减为20%。1979年12月30日起,议价红薯酿制酒由40%减为20%,议价主粮酿制酒由60%减为35%。1981年11月起,年产20万吨以下的水泥厂由15%减为7.5%。1982年1月起,丁级卷烟由60%减为55%,戊级由40%减为35%。
  工商所得税 1958年税制改革时开征,执行21级全额累进税率。1961年起,交通运输社改按25%的比例税率,供销社按39%的比例税率。1962年起,个体工商户全年所得额240~3360元的,加征一成至两倍的所得税,但最高税负以所得额的80%为限。是年4月,基层供销社领导的公私合营企业,不再上交利润,按39%的税率征所得税。1963年4月始,个体经济的所得税率,实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最低年所得额未满120元的,税率为7%;最高年所得额在1320元以上的,税率为62%;年所得额满1800元、2500元、3500元、5000元的分别加征1成、2成、3成和4成。合作商店所得税率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年所得额在250元以下的,税率7%,最高年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部分,税率60%。年所得额超过50000元、70000元、10万元、15万元的分别加征1成、2成、3成、4成。手工业社、交通运输社的所得税率,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年所得额在300元以下的,税率7%;最高年所得额超过80000元的部分,税率55%。1985年,集体企业实行新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税率10%;最高年所得额超过20万元的部分,税率55%。
  产品税 1984年10月恢复开征,税目有16类56个品目,最低税率3%,最高税率60%。
  营业税 1984年10月恢复开征,税目11个,税率19个,最低税率3%,最高税率10%。起征点是:经营商品零售的为月销售收入额400元,经营其他业务的为月营业收入200元,从事临时经营的为每次(日)销售收入20元。
  增值税 1983年1月开征。1984年10月执行27个税目,税率12%~23%。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年1月起,国营企业由上交利润改为征收所得税。1984年10月始,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计征,小型企业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最低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税率10%,最高年所得额超过20万元的部分,税率55%。
  屠宰税 民国4年(1915)采用认税办法由屠商交纳。民国6年(1917)7月起,课税项目限于猪、牛、羊,税银每头猪4角、牛1元、羊1角。民国34年(1945)税率按所宰生畜的时价征收10%。新中国建立后。1950年,猪每头征肉4公斤,牛每头12.5公斤,羊0.75公斤,按规定价折征人民币。农民过年过节自养自食之猪、羊免征。1951年7月始,按屠宰生猪的实际重量,从价征收,税率10%。1952年7月,将屠商应纳的屠宰税、工商业税和印花税合并,综合税率为13%。1955年5月始,少数民族节日宰杀牲畜自食的免税。1957年3月,屠宰税率降低为8%。社员自养自宰的生猪,除春节免税7.5公斤,端午、中秋各免税4公斤外,其余时间均按规定征税。1959年3月起,屠宰税改按头计征,每头猪征4元。同年10月,国营商业、供销社收购生猪,在收购环节征税10%,1967年改为5%。1973~1989年,经营牲畜肉食的企业应纳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征收,税率改为3%;机关团体、学校等集体食堂和个人宰杀猪、牛每头征税3元,羊每头3角。
  第三节 企业利润
  1952年,全县企业利润7000元,主要是群成工厂、印刷厂上缴。1953年后,铁厂、机械厂、联合工厂和大花塘煤矿等工业企业相继建成投产,上缴利润增加,至1958年,企业利润为78.5万元,其中工业62.5万元,农林12000元,其他14.8万元。
  1959年,由于“瞎指挥”的影响,企业利润下降为41.1万元,其中工业比上年减少50.9万元,农林减少12000元,其他减少10.2万元,国营商业始缴利润24.9万元。
  1960年,企业利润200.3万元,比上年增加63.2万元,其中商业配合国家货币回笼抛售一批高价商品,缴利润130.7万元,比上年增加63万元。
  1962年,工业亏损46.9万元,农林企业亏损27000元,供销和其他企业收入16000元,财政退库48万元。
  1966~1979年,工业、农林企业管理紊乱,成本高,效益低。14年中,工业企业11年亏
  损,共亏金额967.6万元;农林企业13年亏损,共亏金额121.4万元。商业、供销社上缴利润1966年为19.8万元,1979年为173.5万元。14年中,全县企业盈亏两抵,年平企业利润收入仅82000元。
  1980~1989年,改革企业财政体制,超计划利润只征所得税,不征调节税,超利全留,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县财政局拨出专项资金334.43万元,更新改造工业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扭转了连年亏损的局面。商业企业,因商品实行多渠道流通,药材、石油、卷烟、食盐四项主营业务上划,收入减少。供销社企业,实行利改税后,从1985年起,无利润收入。1989年,全县企业收入164.5万元,其中工业收入132.5万元,商业收入18.9万元,其他企业收入13.1万元。
  第四节 其他
  1952~1989年,其他收入累计797.1万元,其中契税46000元,公产收入49.4万元,规费44000元,罚没、赃款、赃物变价收入560万元,清理存款、支出收回、挖掘地财、公用事业附加共178.7万元。
  此外,1984~1989年还有排污费收入109.3万。
  第二章 财政支出
  第一节 上解
  1949~1952年收入上缴,支出下拨。
  1953~1958年,按照财政体制,由金库直接上解工商税款686.7万元,上级补助新邵516.3万元,净上解170.4万元。
  1959~1961年,按照“总额分成”的体制,上解717万元。3年内,各业大办,上级补助813.8万元,净上解负96.8万元。
  1962~1970年,继续实行“总额分成”的办法,分成比例多次变更,9年上解1721.9万元,剔除补助收入1232.9万元,净上解489万元。
  1971~1979年实行“收支包干,超收分成”的办法,9年上解2571.3万元,剔除补助1540.6万元,净上解1030.7万元。
  1980~1982年,按照“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分灶吃饭”的办法,3年上解2841.3万元(其中包括中央借款737万元),剔除补助1432.5万元,净上解1408.8万元。
  1983年、1984年,实行“总额分成和超收分成”办法,县财政决算上解313.6万元(其中体制上解237.1万元,专项上解76.5万元)。卷烟税、国家能源交通建设基金、酒税、电力税由金库直接上解1929.1万元。剔除上级补助920.1万元,净上解1322.6万元。
  1985年始,实行“定额上交,递增包干,超收全留”的办法,市核定新邵上解基数为43.4万元,递增包干7%,1986年基数调整为16000元。1985~1989年,县财政体制、专项上解957.7万元,能源、交通、电力、金融、保险、卷烟等税(基金)由金库直解8891.7万元,合计上解9849.4万元,剔除上级补助3807.7万元,净上解6041.7万元。
  第二节 经济建设费
  民国时期,经济建设支出极少。民国31年(1942)邵阳、新化两县经济建设支出为87061元,仅占两县岁财政总支出的2.7%。
  新中国建立后,经济建设列为县财政支出的重点。1952年支出11万元,占县财政总支出的10.28%,其中工业77000元,农业30000元。1957年为120.2万元,占县财政总支出的40.1%,其中工业87.51万元,农业83700元,林业52900元,水利19.03万元。
  1958~1959年,经济建设支出激增,两年为559.6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64.8%。工业投资372.35万元,其中炼铁282万元,采煤35万元,修建共青团铁路13万元。由于盲目大办,比例失调,炼铁旋即全部下马,共青团铁路也因铁厂停办而毁掉。农业投资123.65万元,其中水利64.17万元,重点支持下源(35.75万元),尧虞塘、梧桐、岩门等中、小型水库工程的建设。
  1960~1965年,紧缩财政开支,经济建设累计支出805.2万元,占同期县财政总支出的39.89%,其中水利130万元(包括水库移民费48.3万元),退回平调款242.9万元,支援穷队180.5万元。
  1966~1976年,经济建设累计支出2270.4万元,占同期县财政总支出的40.12%。工业投资900.9万元,其中1966年投资42.46万元,兴建年产25000吨的新邵磷肥厂;1967年投资460万元,支持扩建新邵机械厂;1970年投资340.7万元筹建新邵氮肥厂。农业支出1369.5万元,其中水利543.6万元,支援穷队495.7万元。
  1977~1983年,经济建设支出2547.8万元,占同期县财政总支出的32.4%。工业投资406.1万元,主要用于企业的挖潜、改造,其中县氮肥厂71.5万元,改造后,年产合成铵由6127吨提高到8295吨;县水泥厂25万元,改造后,水泥年产量由13200吨增至21615吨。农业投资1738万元,重点用于水利工程配套和农业技术革新。
  1984~1989年经济建设支出2944.9万元,占同期县财政总支出的20%。其中,支持农村生产和农、林、水、气象等事业的发展1878.5万元,城市维护费支出646万元,企业挖潜改造资金275.8万元。
  第三节 文教、科学、卫生费
  民国时期,新邵境域教育经费来源为学田租课,殷实户捐款,祠产提款,寺庙提款,公私会产、积谷提款等。民国18年(1929)新化第三区立高级小学(今新邵二中)有学田612.4亩,收租谷1804.3担(每担约60公斤)。民国36年(1947),屏南乡风井初级小学有学田20亩,收租52担。私塾教师由主持人向学生筹集俸谷,联合聘请。
  新中国建立后,1950~1951年,学校经费由农民协会统筹或动用原有蓄积学产。1952年,教育经费由地方自筹支付。全民所有制的卫生、文化单位均纳入县财政支出。是年,全县支出40.3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37.66%,其中文化4000元,教育36.7万元,卫生32000元。
  1953年教育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1956年体育事业费从教育费中析出,单独列支,是年支出1000元。1960年,全县文教、卫生支出107.9万元,为1952年的2.67倍,其中,教育95.1万元,卫生11.8万元,文化8000元,体育2000元。
  1961~1963年,调减文教、卫生支出,年平均97.3万元,其中:教育经费年降至81.3万元;文化经费年降至4600元;卫生经费因加强对水肿病、肝炎病、妇女子宫下垂病的防治,支出年平增至15.43万元。1964年,科学支出从行政经费中析出,列入文教、科学、卫生费类,是年列支32000元。1977年始,增加地震测报支出,当年列支9000元。1978年,全县文教、科学、卫生费支出340.3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37.25%。
  1979年,公费医疗费从卫生费中析出,是年支出20.5万元。80年代,教育经费列为县财政支出的重点。1989年,全县文教、科学、卫生费支出1432.1万元,占县财政总支出的41.43%,其中教育1068.4万元,文化26.8万元,科学6.1万元,卫生223.6万元(含公费医疗66.8万元),广播15.0万元,计划生育56.8万元。
  第四节 行政管理费
  民国时期,行政管理费用比重大。民国26年(1937),新化县党务、行政、自治、公安、财务费87881元,占县岁支出总额的52.4%。民国29年(1940)新化县的党务、行政等费177550元,占县岁支出总额的54%。
  新中国建立后,50年代初期,为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国家工作人员发扬艰苦创业精神,生活待遇低。94.7%的职工是供给制,住房因陋就简,睡集体寝室,几个单位合在一间小房办公,工作人员在县境出差靠步行,就地搭餐搭铺,出差无途中补助,无住勤费;至外县出差,住勤费每天0.1~0.4元;区、乡干部到县开会,自带被蓆睡地铺,会议补助每人每天1.5个工资分。1952年,全县行政管理费支出40万元,占县财政总支出的37.38%,其中个人经费26万元(含工资、补助工资、福利费),占65%,年人平均352元;公用经费(含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房屋修缮费)14万元,占35%。尔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职工工资、福利进行了多次调整和改革(详见《人事劳动篇》)各项补助有所增加。1954年2月始,县内出差每天步行30公里以上者补0.2元。1969年6月始,县机关职工在县境农村工作,每天发住勤费0.1元。70年代,差旅费、会议费标准有所提高,房屋修缮费有所增加,但控制较严。1979年,行政管理费支出130.9万元,只占县财政总支出的13.72%。其中个人经费70.58万元,占53.9%,年人平557.5元,公用经费60.32万元,占46.1%。80年代,行政机构人员增加较多,工资、会议伙食补助、差旅费等各项开支标准一再提高。1989年行政管理费类(含公安、检察、司法)688.5万元,占县财政总支出的19.92%。其中个人经费304.4万元(不含离退休经费),占44.2%,人平1713元;公用经费384.1万元,占55.8%。
  第五节 优抚、救济费
  抗日战争时期,邵阳、新化两县国民政府虽有优抚、救济支出,但来源主要是应征壮丁免役、缓役的摊派,地方公产的提拨,逆产敌货、资敌物品的没收,逃避兵役的罚金。其次是募捐。民国29年(1940),新化县救恤费占支出总额的0.025%。民国35年新化县社会救济费,占支出总额的0.45%。极少的优抚、救济费,有的移作他用,有的中饱私囊,抗日军人家属、受灾户受惠极少。
  新中国建立后,中共新邵县委、县人民政府关心人民疾苦,对现役军人家属、烈士家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给予优抚;对遭受自然灾害和缺乏劳动力的残、孤、寡、老、弱者给予救济。1952~1989年,累计优抚、救济支出1700.3万元,占县财政总支出的5.3%,其中优抚费586.7万元,社会救济费572.7万元,自然灾害救济359万元,其他救济27.3万元,离退休金154.6万元。
  第六节 其他经费
  1952~1989年,累计支出2165万元,占同期县财政总支出的6.8%,其中:城镇人口安置费147万元(含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经费86万元),工商、税务、统计、审计、财政、侨务等部门事业费596万元,干部下乡落户费42.6万元,兵役征集、落实政策等项经费558.4万元,价格补助费727.6万元,环境保护经费32.2万元,其他专项支出61.2万元。
  第三章 预算 决算
  第一节 预算内资金
  1952年,新邵县作为省的单位预算。1953年建立县级总预算,区、乡(镇)为县的单位预算。是年,上级划给新邵县的财政收入有屠宰税、牲畜交易税、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和上年结余收入。各中学的学费,全部列为预算,小学的学费,一半交财政,一半留作学校业务开支。属县支出的有工业、农林业、教育、文化、卫生等5类费用。是年,县预算收入40.6万元,完成50.3万元,上级补助61.9万元,上年结余15.2万元,合计127.4万元;预算支出112.2万元,实支出109.4万元,结余18万元。
  1954年始,预算的编制,贯彻执行收入打足,支出打紧,收支平衡,不动上年结余的原则。县预算收入在原有基础上,增加商品流通税、工商营业税的比例分成,固定收入增加印花税、利息所得税。
  1961年财政预算决算,是在国民经济十分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上级对县的财权进行了压缩,煤炭和商业收入归上级核算,生铁停止纳税,县办工业停办的4个,工商税收、企业收入减少。上级核定预算收入271.3万元,支出570.2万元。执行中,采取加强税收征管,清理冻结存款;坚持先计划后用钱,无计划不拨款;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金额;公用经费实行定额管理等措施,全县实际收入284万元,上解55万元,县留用229万元,加上补助收入、上年结转等项,县实际可支部分为594.2万元。决算支出564.3万元,节余29.9万元。
  1963~1965年,按农、轻、重次序编制预算。1966年,按上级指标,上年结转,地方机动财力等资金来源编制支出预算。1968年、1969年因“文化大革命”影响,只编支出预算,没编收入预算。
  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分灶吃饭,一定五年”的财政体制,地方理财积极性提高。上级核定预算收入1098.7万元,完成1386.4万元,为任务的126%,加上补助、上年结转,可用资金为1740.8万元。上级核定预算支出963.6万元,县调整为1090.6万元,决算支出1568.2万元,其中上解509.1万元,县地方支出1059.1万元,结余172.6万元。
  1986年,省、市财政部门为鼓励增收节支,按照1985年的财政体制,实行收支平衡有奖。是年,全县财政收入1750.3万元,超收203.4万元,加上补助收入,上年结余,合计为2547.3万元,上解95.6万元,县地方支出2331.8万元,节余119.9万元。省奖励新邵县10万元,市奖励5万元,县财政局局长周彩轩参加“湖南省财政、税务系统先进个人讲用
  团”,至长沙等26个地、市、县介绍经验。
  1988年,预算收入2090.2万元,决算为2198.1万元,加上上级补助、上年结余、清理收入,合计为3219.7万元。由于教师调资,职称改革增资,经济建设,文教、科技、卫生费类和职工物资调价补贴等项增加,支出预算3254.1万元,决算为3122.2万元,上解249.5万元。与1987年比,支出增大比收入增长高12.6个百分点,建县以来首次出现财政赤字152万元。1989年,收入3452.8万元(含上级补助882.7万元),上解290.2万元,地方支出3457.1万元,结转95.5万元,累计财政赤字390万元。
  第二节 预算外资金
  预算外收入 县财政掌握的项目,长期征收的有农业税附加(1956~1989年),工商税附加(1957~1986);部分年度收取的有城市公用事业附加(1965~1967年,1980~1989年),企业利润留成(1977~1984年),集中企业更新改造资金(1975~1983年),公产收入(1954~1958年,1965~1980年);少数年度收取的有机动田租、电话费附加、学杂费、契税、规费、屠宰税代征手续费,牲猪派购手续费,等等。1954年,全县预算外收入14.03万元(其中机动田出租收入占36%,企业利润占27.5%)。1960年增至41.2万元,其中上级补助收入占21.8%。此后逐步下降,1963年仅99971元。1977年增至72.6万元。1989年,由于农业税附加增多,收入92.7万元。1954~1989年累计收入1685.1万元,其中农业税附加490.3万元,工商税附加163.5万元,城市公用事业费附加161万元,企业利润留成234.5万元,集中企业更新改造资金132.5万元。
  预算外支出 1954年支出10.78万元,1960年增至66.2万元,1965年降为49302元,1979年上升为76.33万元,1989年增为85.3万元。1954~1989年累计支出1576万元,其中工业355.7万元,农业137.4万元,交通126.1万元,广播39万元,上解252.6万元(剔除补助,净上解83.6万元)。
  第四章 财税管理
  第一节 财政体制
  1952年,新邵县执行省“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收入上缴,支出由省按规定下拨。
  1953年,新邵县成为一级财政预算单位,实行“划分收入,分类分成”。中央税、农业税全部上解,地方税、企业收入、其他收入作为县的固定收入。1954年,农业税县留成35.5%,上解64.5%;中央税全部上解。1955~1958年,固定收入项目同前未变。分成收入,中央税县分成15%左右,其余上解;农业税县分成15%~60%,上解40%~85%;公债收入,三年内县留成分别为40%、40%、15%,上解60%、60%和85%。
  1959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定”。收入总额分成比例是县留成30%,上解70%。1960年县留成45.5%,上解54.5%。1961年为纠正“大跃进”造成的国民经济比例失调,财权集中归中央和省,压缩地方财权。地方基本建设支出改由上级专项划拨。1962年,中央为支持县处理调整中的问题,收入总额中县分成65%,上解35%。
  1963年,恢复“总额分成,一年一定”。1965年实行“总额分成加小固定”的办法,把五种地方收入和饮食服务利润收入,其他收入作为县财政固定收入。固定收入以外各种收入实行总额分成。基本建设和特大防汛、企业流动资金、水库移民等仍由上级专项拨款,其他各项支出均参与收入分成。1963~1966年县上解比例分别为64%、47%、57.5%、57.9%,下余则分别为各年度的县分成收入。1967年取消地方“小固定”,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办法。1968年改为“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部上解,支出由上级按指标如数下拨,年终结余留用”。1969年再次恢复“收支挂钩、总额分成”。1970年,改为“定收定支,总额分成”。1967~1970年体制名称虽有不同,但分成比例均为上解60%,县留40%。1971年始,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节余留用,一年一定”,县留和上解的比例各为50%。1976年、1977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县分成分别为66%、68%,上解分别为34%、32%。1978年、1979年改为“定收定支,一年一定,收支挂钩、增收分成”。两年县体制留成比例为43.6%、63%,增收留成比例为17%、25%。
  1980年始,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分灶吃饭,一定五年”的体制,把企业收入、农业税、工商所得税、其他工商税、滞纳金、补税罚款、其他收入等作县的固定收入,将工商税作为调剂分成收入。调剂分成比例为县留51%,上解49%。
  1983年、1984年实行“总额分成和超收分成”的办法。县留比例为89%,上解11%;超收分成,县留70%,上解30%。
  1985年,实行“定额上交,递增包干,超收全留,切块安排,各自平衡”。新邵县定额上交43.4万元,上交递增包干比率为7%。是年,建立乡(镇)财政,县对乡实行“定收定支,收入上交,超收按‘四、六’(乡分40%)、‘五、五’、‘六、四’三个档次分成;短收按‘一、九’(乡负担10%)分担,支出下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屠宰税不作乡(镇)分成基数,实行单项考核,按年终实际上解金额,省、市分50%,县留50%。在县留成中乡(镇)占20%。
  1986年,邵阳市调整新邵县体制上解基数为16000元,上解递增包干比率仍为7%。1989年,县对小南、言栗、龙口溪、五星、田心、下源、礼坪、爽溪8个经济基础差的乡实行超收全留,其余乡均按“四、六”分成。国合税超收乡分成30%,农林特产税按完成总额乡分成30%。
  第二节 财务管理
  一、国营工业企业
  固定资产 1953年,新邵县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年末原值21000元,净值20000元。尔后,逐年有所增加,其来源主要是各级专项投资、县财政拨款、企业自筹、银行贷款。1955年,固定资产按使用年限实行个别提取折旧基金和大修理费。一般折旧率为5%~7%。损毁的固定资产残值收入用于原固定资产的恢复和重置。1958年始,对各国营工业企业单位之间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无偿调拨,同时实行固定资产综合折旧,折旧率一般为5%。1961年县财政局和各主管单位对停并的县化肥、农具、五金、机械四厂进行清理,共盘亏报废损失53747元,经审核后,实处理损失42424元。1962年对停产的新邵铁厂财产进行清理,该厂少报固定资产306.93万元。1975年始,地、县集中部分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统一使用,折旧金企业自留70%,30%交地区财税局。煤矿的折旧基金由地区煤炭局统一掌握使用。1979年起,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只有在企业的隶属关系改变、改组、迁并,设备随人员成建制地调拨到新建的工业基地以及经国家特殊批准等情况下,才可无偿调拨。企业有偿调拨,所得价款应用以增加更新改造资金。1987年7月1日起,改综合折旧办法为分类折旧办法。分类折旧增提的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1989年末,全县共固定资产原值5290.5万元,净值3370.8万元。
  流动资金 1952年,国营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由县财政供应。1953~1955年改由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解决。1956~1961年,流动资金基本由财政供应,不足部分由银行贷款。1961年7月1日起,财政解决定额流动资金的70%,其余由银行贷款。从1980年起,国营工交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实行有偿占用制度,按月息利率2.1厘由企业向财政部门按季交纳流动资金占用费。1983年,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和煤炭、军工企业,不征收资金占用费。同年7月,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所需流动资金按照银行信贷政策供应,财政不再增拨,过去已占财政的流动资金仍留给企业不收回。1985年6月,对1980年以前流动资金损失进行核销,全县共计冲减企业自有资金170万元。1989年工业企业流动资金由工商银行统一管理。
  利润分配 1953~1958年,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利润上交,亏损由财政拨款弥补,对完成生产总值、利润和上缴计划好的企业,按情况分别提取工资总额的3~6%作为企业奖励。1959~1961年实行企业计划利润分成,全县企业分成16.9万元,全部作为职工奖励基金。1962年4月恢复企业奖金制度,1962~1968年提取奖励基金73000元。1969年,将企业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合并,按工资总额提取11%作为职工福利基金。从1972年起,对县办“五小”工业的利润,实行“五五分成”,即交县50%,交国家财政50%,亏损“二八分担”,即经过审批应弥补的亏损,80%由国家财政退库弥补,20%由县财政负担。1978年实行企业基金制度,凡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产量、品种、质量、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流动资金占用年度计划指标及供货合同的企业,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只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和供货合同的提取3%的企业基金;没完成上述五项指标的不能提取企业基金。1979年规定没有完成利润的不提取企业基金。经国家批准允许有政策性亏损的企业,节亏比照盈利企业提取基金。1983年,实行利改税,盈利企业以1983年利润计划为基础,超计划利润上交财政45%,企业留成55%。利润计划在10万元以下的微利企业,超计划上交35%,企业留成65%。亏损企业按1983年计划超亏不补,节亏全留。对新邵氮肥厂,实行50%的利润上交财政,其余50%企业自留。1984~1989年,国营企业上交国家利润改为所得税,中型企业按55%的税率征收,小型企业按八级累进税征收。企业留利部分一般60%用于发展生产,20%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事业,20%作奖金。
  二、行政事业
  (一)全额管理 全额管理单位,50年代,实行按预算办事,无预算不拨款;严格执行定额,超编不报销;坚持按标准开支,超标不核销。1961年始,公用经费实行定额。1971年,行政单位的公务费实行“年初定好,指标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1973年始,对事业单位实行经费全额包干(含公费医疗);对行政单位,按编制人数,除工资外,其余经费实行包干(公费医疗仍实报实销)。1985年,贯彻执行改革、开放、搞活精神,按照各单位的特点,开展创收活动,部分项目实行有偿服务,以弥补行政、事业经费之不足。年终结余,一般按50:25:25的比例,用于事业发展,职工福利和奖励。1986~1989年,对各单位的公费医疗费实行包干,节余可转下年使用,超支单位自求平衡。
  (二)差额管理
  卫生医疗单位 1952~1953年,对县卫生院和区卫生所实行“全额管理,定额补助”,1954~1959年改为“全额管理,差额补助”。1960~1989年实行“全额管理,定额补助,预算包干”的办法。即医院工作人员的工资,全民所有制的全部由国家预算拨款,集体所有制的拨40%,其他开支由业务收入解决,结余经费留作添置设备用。
  农业场、站 50~60年代,各场、站盈利不上交,但必须由主管局和财政部门监督使用,一般60%用于发展生产,40%用于添置固定资产或作其他使用;亏损由财政补贴。1973年始,对各场进行财政盈亏包干,盈利70%留给场、站,30%上交财政;超计划亏损,经财政部门核实,给予弥补。1981年,对条件差的原种场、园艺场、鱼苗场等单位,实行“定额补贴,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亏不补,限期扭亏”的办法,全县每年定额补助16.9万元,限于1990年扭转亏损。
  (三)自收自支 年初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指标,量入为出,自求平衡,收支两抵后,除有规定上交财政和主管部门者外,一般不上交,留给本单位作为生产、建设事业费之用。
  三、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1960年8月始,压缩公用经费中商品性支出部分的20%。1961年,对沙发、桌、椅、自行车、打字机等20多种非生产性设备和高级物品实行专项控购。1962年,实行“核定限额,发给购物证,凭证购物,按限额供应”的办法管理。是年,全县计划控制购买金额34.8万元,实际购买45.22万元。
  1965年,国民经济情况好转,将原20多种专项控制商品减少到9种。
  1972年,鉴于“文化大革命”中各种浪费现象日益加剧,恢复对社会集团购买的指标控制,并实行专店、专柜供应。1977年,对社会集团的购买力采取“计划管理,限额控制,定点供应,专用发票,凭证购买,专项审批”的控制措施。规定小汽车、沙发、收音机、电风扇等28种为专项控制商品,社会集团购买力得到有效控制。1981年4月,实行“计划管理,指标控制,专项审批、定额供应”。
  1984年9月,取消控制指标,专控商品由28种减少为14种。
  1985年始,恢复指标控制管理办法。1989年,全县社会集团购买力执行数为521.99万元,为计划指标的104.4%。共压缩购置小汽车两部,摩托两台,收录机、照相机、家俱等45部(件),金额25.25万元。检查违控单位11个,违纪金额11.21万元,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49000元。
  第三节 税务管理
  一、税收体制
  民国初期,田赋、厘金(货物统税),多为地方军阀截留,地方性的苛捐杂税,均由各地自定章程。北伐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着手整理税收,陆续开征许多新税,逐渐形成关税、盐税、国税、地方税和田赋五个税系。国税由国民政府公布法令,地方税一般由中央制定通则,省制定细则,地方执行。县的收入主要靠随赋税带征附加。民国34年(1945)邵阳、新化两县随赋带征的有团防、自治、教育、医务等项,一般为正赋的3倍多,最高达到5.29倍。开征的杂捐杂税有盐斤捐、商捐、挨户捐、油行捐、粮行捐、竹木捐、国防捐、场捐等10余种。民国28年(1939)起,将田赋45%,契税40%,普通营业税20%,印花税以及房捐、警捐等划作县的固定税收来源。民国31年(1942)始,建立县一级地方税系统,新增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及娱乐税。民国36年(1947)营业税全部划给县。
  新中国建立后,废除民国时期的苛捐杂税,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法治税,依率计征。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的确定权在中央,减税免税主要由中央和省决定,县在规定范围内有一定权限。
  1958年税制改革,国务院将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等七种税列为地方管理,县对纳税有困难的户,有一定期限的减免权限。
  1961年,调整税收管理权限,地方各税税目、税率变动权仍属中央,地方各税的减税、免税,小商小贩课征所得税比例和起征点的决定,改由省管理。
  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省下放税收管理权限,新办的农村社、队企业,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县可批准减免工商税2~3年,减免所得税1~2年;个体经济需加成征税的,在5成的幅度内,县可机动处理。1981年始,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减免税额在30000元以下者,所得税减免税额在20000元以下者,由县税务局审批。
  1984~1989年,地方税又先后开征城建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作为地方固定收入来源,逐步完善税收分级管理体制。
  二、培养税源
  1957年始,国合税干每人联系1~2个区、乡供销社,帮助改善经营管理,促产增收。60年代初期,税收工作配合调整分配关系,在集贸税收中,贯彻“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方针,保护合法贸易,恢复集贸市场,增加财税收入。1971年贯彻执行“一个方针、两个服务,三大观点”(即发展经济、保障供给;为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政治观点,生产观点,群众观点),县、区、公社三级税务干部办了烤烟、茶叶、生猪、工商企业等促产增收点40个。并把新邵卷烟厂列为点中之点,先后派税务干部去郴州、天津、安阳、上海等地大厂求援,帮助解决机械设备,引进技术;三去祁东学习企业管理经验。1976年卷烟产量达14637大箱,上缴税收301.3万元,比1972年产量增10536大箱,上缴税收增加278.2万元。1988年,建立“促产增收办公室”,把促产增收列为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岗位责任制之一。全县办的30个促产增收点,均取得显著成绩。帮助卷烟厂解决技术改造资金6655万元,完成土建工程6733平方米,引进各种先进设备33台(套),固定资产增至1600.5万元,年卷烟生产能力扩大到23万大箱。1989年,生产卷烟95477大箱,产值13565万元,上缴税收2500万元。其他29个促产增收点共完成产值1669.4万元,实现利润132万元,上缴税收130.7万元,比1986年分别增长37.03%、44.1%和114.9%。
  三、征收管理
  清代、民国时期,一般采用控制起运点,设关、卡征收。清光绪年间(1875~1908),宝庆府在巨口铺设关征税。民国36年(1947)邵阳货物税局在酿溪设立稽征所,在大坝口、铜柱滩、蔡家坳、武桥、东茅冲、喻家桥、筱溪建立分卡,征收烟叶、迷信纸、竹木等货物税。屠宰税采用公开招标,由乡长、保长、士绅或大的屠商包征。
  新中国建立后,1950~1956年,课征对象主要是私营工商户,基本上按单一的税种管理。货物税,根据不同情况,对流动性较大的,在大坝口、武桥、坪上、筱溪、石桥边、段家坝、龙王桥、巨口铺等地,设立稽查组,派专人驻征。国营龙湘工程处派员驻矿征收。烟叶、土纸在集散地建立2个交易所,20个行栈,责成经纪人或负责人交纳,实行起运征收。比较固定的7607个纸槽、130个油榨行、10个糖厂,实行查定征收。对全县349个私营工商户,采用“自报公议,民主评定”的方法征收。对零星个体摊贩,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对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则贯彻“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原则,实行查帐计征。屠宰税,1950年上半年由各保长包征,下半年乡村人民政权建立后,即改由各乡政府代征,“先钱后票,先票后宰”,肉上盖印出售。
  1957年始,税收课征对象主要是集体经济和国营企业,着手建立纳税辅导,纳税监定,纳税申报等制度,但旋即为“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两放”、“三统”、“一包”(即下放人员、下放资金;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流动资金管理;包财政上交任务)所代替,税收管理制度紊乱。1961年后,逐渐恢复原有税收征管制度,实行综合管理。国营、集体企业实行查帐征收,农村个体厂、场、窑实行查定征收或查验征收,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零散税源实行代扣、代征、代缴。建立专管员制度,国合税源改原由县税务局直接管理为区税务所设国合税干专管,农村税收以公社为单位派专管员分片管理。但这些制度,自1966年始,又遭到“文化大革命”的冲击,执行阻力大,偷漏税的现象比较普遍。1973年10月对502户国合企业进行检查,有偷漏、欠税行为的432户,占86%。其中国营企业偷漏、欠税面达90%,集体企业为85.6%。共偷漏、欠税81.8962万元。所得税审查262户,少交税款14.1623万元。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项征管制度加强,纳税登记、纳税申报、纳税鉴定、纳税检查、发票管理、违章案件处理等制度日臻完善。1984年始,新邵县税务局依法办税,较好地完成了国家税收任务,连续两年被省税务局评为先进单位,酿溪镇、严塘区税务所连续四年评为省文明税务所。1986年,全县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3014户,国营企业140户,集体企业315户,共登记流动资金1846.33万元,固定资产1777.55万元。是年5月建立新邵县税务稽查队。1988年2月,建立新邵县税务检察室。是年,对4288户进行发票检查,查出私印发票、私售发票、丢失发票、转借代开、涂改发票、白条发票者413户,当即处罚97户,罚款5500元,补税404户,入库76400元。1989年,检查国营、集体、私营、个体工商企业2052户,偷税的1945户,占94.8%,偷漏税额率国营为5.1%,集体为19.5%,私营企业为75.3%,个体为57%。除查补税额146.86万元外,对6名偷、抗税严重者,依法予以逮捕。
  第四节 监察、审计
  一、财政监察
  1953年,县财政科对县第二中学、第二区公所、县卫生院、县印刷厂等8个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贪污挪用、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应交未缴等违纪金额60000元,及时收回,并通报全县。
  1962年,县财政局检查9个单位29个经费项目,查出隐瞒私分、贪污挪用、请客送礼、虚报支出等违纪金额511.9万元,收回310.9万元。
  1963年,对60个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小钱柜”进行重点清查,揭露问题134起,金额25.43万元,收缴60000元。
  1965~1980年。监察工作主要靠间隙性的财政、税收大检查来进行。
  1981年建立财政监察通讯网,聘请财政监察通讯员108人。是年,抽调152名干部组成39个工作组,抽查366个单位,查出乱挤、乱摊成本费用,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滥发奖金补贴,挥霍浪费,贪污盗窃等违纪金额153.86万元,处理收回94.28万元。
  1985年,县财政局、县纪检会联合清理12个党政机关单位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查出违纪金额19.32万元;对县属9个国营工业企业进行财务大检查,查出违纪金额70.62万元。除调帐纠正处理外,收交财政19.08万元。
  1988年、1989年,对财政系统进行内部监察,检查3个区财政所,11个乡财政所,县财政局7个职能股、室;对外监察检查5个单位,内外共查出违纪金额35.55万元,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收回现金90646元。
  二、审计监督
  1984年,县审计局对县冶炼厂等6个单位进行审计,查出违纪金额60.8万元,作利润上缴37000元,增加企业收入40000元,追回挪用流动资金30000元。1985年,对县煤炭公司等10个单位(项目)审计,查出违纪金额104.9万元,上缴财政44.4万元,增加企业收入96000元。湖南省审计局评定新邵县审计局为先进单位。
  1986年,对县种子公司等10个单位(项目)进行审计,查出违纪金额86.3万元,上缴财政50.3万元,增加企业收入10.5万元。
  1987~1989年,审计75个单位,审出违纪金额368.8万元,上缴财政31.4万元;查出损失浪费金额38.8万元。1989年,县审计局副局长朱球寿被评为湖南省审计战线先进工作者。

知识出处

新邵县志

《新邵县志》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湖南《新邵县志》是新邵第一部县志,记述的地域范围,以1989年版图为限,记述事物尽量溯源,下限至1989年,大事记延至1993年。全志采用述、记、述、志、图、表、录、传等表现形式,内容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中国共产党新邵地方组织、中国国民党及其他党派、群众团体、人大·政府·政协、公安·司法、民政、人事劳动、军事、生产关系变革及经济综合管理、种植业、林业、畜牧水产、农业机具、水利、乡镇企业、能源、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粮油经营、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药卫生、宗教·民俗、方言、人物及附录三十五编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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