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渔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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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邵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2456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渔政管理
分类号: F326.4
页数: 1
页码: 301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民国时期至1989年邵县水产业渔政管理的情况。
关键词: 水产业 新邵县 渔政管理

内容

民国时期,新邵境域资水河段由两岸士绅分段管理,大型捕捞不准越界。民国18~35年(1929~1946),酿溪河口至长滩资水水域,由孙氏族长孙方温管理,禁止炸鱼毒鱼,不准外人“流鱼”(春季,用大网在河滩横断撒下,捕捞逆水上游鱼群)。长滩人“流鱼”采用抽签依次进行,但管贫不管富。民国35年(1946),邵阳地区专员公署专员孙佐齐家常在井口塘炸鱼,无人敢于阻拦。新中国建立后,1954年,县政府在渔业生产方案中规定禁止炸鱼、毒鱼。1963年2月,中共新邵县委发出《关于保护鱼类资源的紧急通知》。1964年成立新邵县江河管理委员会,资水两岸各大队成立江河管理小组。1966年进一步加强对江河管理的领导,由一副县长任江河管理委员会主任,公安、农业、商业抽出专人,巡逻江面,调查处理炸鱼、毒鱼、电麻鱼事件。1964~1970年,先后举办犯规人员学习班5次,对150余人进行江河管理法规教育;没收炸鱼船65只;对3名严重肇事,屡教不改者作刑事处理,江河捕捞秩序好转。70年代初,江河管理组织瘫痪,各地炸、毒鱼类的情况日益增多。与此同时,山塘、水库养鱼秩序亦开始混乱,偷抢库塘鱼的案件增多。1980年,调查502个生产队,有323个队发生偷鱼、毒鱼。爽溪公社檀山大队16口塘的鱼,被贼一夜偷光。全县有5座水库发生抢鱼、炸鱼,扯破鱼网6张,刺烂网箱4个,重伤4人,死亡1人。1982年3月,县委召开区、社书记、区公安派出所长及县境资水两岸各大队书记、重点保护段生产队干部会议,印发国务院《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细则及湖南省《水产管理暂行条例》共12000份(册),县政府发出《关于严禁毒鱼、炸鱼、电麻鱼,保护水产资源的通知》,颁发渔民证、渔船牌照,规定无证者和无牌照船不准下江河捕鱼。1983年3月,县公安局、农业局、商业局联合发布《关于春汛期加强水产资源保护的公告》,处理违法者25人,其中拘留4人,罚款9人,没收鱼船4只,网具2张。1984年9月,县委组织法院、公安、农业部门和县境资水河段两岸的4个区9个乡镇的干部,进行了两次大检查,对16名严重破坏水产资源者进行收审,没收炸药103.2公斤,导火线297米,雷管1519个,电麻机5台,渔网4张,扣留鱼船16只。1986年7月,在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同时,处理7起12人违法案件,没收非法渔船6只,罚款450元。1987年,县农业局配备专职渔政检查员1名,兼职2名。1989年,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查处案件22起,29人次,没收渔具10件,赔款1800元,罚款1060元。但是,屡禁屡犯,整个渔业生产秩序仍未得到根本好转。电麻鱼案件有增无减,主管部门防不胜防。离家较远的池塘不敢养鱼,养则晚上必须架棚守护,否则就有被盗之灾。

知识出处

新邵县志

《新邵县志》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湖南《新邵县志》是新邵第一部县志,记述的地域范围,以1989年版图为限,记述事物尽量溯源,下限至1989年,大事记延至1993年。全志采用述、记、述、志、图、表、录、传等表现形式,内容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中国共产党新邵地方组织、中国国民党及其他党派、群众团体、人大·政府·政协、公安·司法、民政、人事劳动、军事、生产关系变革及经济综合管理、种植业、林业、畜牧水产、农业机具、水利、乡镇企业、能源、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粮油经营、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药卫生、宗教·民俗、方言、人物及附录三十五编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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