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造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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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邵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243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造林
分类号: S725
页数: 3
页码: 277-279
摘要: 本节记述了新邵县营林造林的情况,其中包括了成片造林、“四旁”植树等。
关键词: 营林 新邵县 造林

内容

一、成片造林
  建县前,境内大片森林均为天然林,松树靠飞子成林,杉树靠蔸子萌芽,竹子靠鞭子生笋,仅小片山林为人工所造。民国4年(1915),政府定清明节为植树节,民国17年(1928),改以总理(孙中山)逝世纪念日3月12日为植树式。民国25年(1936),新化县政府发布垦荒造林六项规定:“各区荒山每年要开辟三分之一,业主不遵令垦殖者,其山地准由区、乡、保征工公植……”。但执行差,收效微。民国29年(1940),邵阳县设植桐推广站,政府下拨油桐种给农民直播。民国30年,新化县举行植桐百万株运动,实植98万多株,新邵境内约10万株,当时检查记载成活45%。民国30~32年(1941~1943),新化县发动群众造林,共造1660万株,其中大公、大道、南平、屏南等乡(今新邵境内)约植树170万株,但质量差,成活少。农民营造的寺庙林、“风水林”,竹园、果木和小块用材林,质量虽好,面积甚少。
  1952年,中共新邵县委组织万余人上山用野生苗造林7500亩,保存极少。1954年始用少量人工苗造林,但大量的仍是野生苗。1956年2月21~23日,白云铺2100人上山挖野生苗,造林416亩,不仅没成活,还挖毁生长好的野生树苗70000多株,故有“野生苗造林白费工,一山造林两山空”之语。1952~1956年,累计造林15.49万亩,保存3.6%。
  1957年,用人工育苗造林10000多亩,野生苗造林40000余亩,1958年县委提出:一年绿化全县40万亩荒山。太芝庙、孙家桥、小南等16个山区乡,组织数万人,号称“十万雄师”
  上山造林。因植树潦草,管理无人,成活率很低。1957~1960年造林33.64万亩,保存9.2%。
  1960年冬,落实林权,1962年1月24~26日,全县召开528人参加的林业生产会议,贯彻“国造国有、社造社有、队造队有,屋前屋后造林,永远归个人所有”的政策。规定“不整好地不栽,不是壮苗不栽,技术不熟练不栽,没有确定人管理不栽”。林权大部分下放到生产队,社队和个人均积极造林。至1965年共造12.93万亩,保存36.8%。
  1965年冬,龙口溪杉木林基地建立,随后全县相继建立杉木林基地11处,楠竹基地1处。基地每造一亩林政府投资7元(造3元抚育4元)。1966年,巨口铺公社组织1000多人挑粮上板子山垦地造林。县林业局副局长费云程和3名林业干部食宿在山,坐镇指挥,造杉、桐混交林2414亩,檫树193亩,成活率达80%。但部分基地造林存在“一刀切”,金竹山杉木林基地,系不适宜杉木生长的石灰岩土壤,1973年投资10余万元,造杉林4136亩,仅存400亩。至1980年省林业厅先后给新邵杉木林基地投资63万元,造林17.97万亩,加上国营林场和非基地造林,共计42.06万亩。林场、基地造林,尽管有不适地适树的现象,但因是国家投资扶助,按勘测设计规格(杉树株行距5×3.4×5每亩植240~300株,马尾松2.5×4.3×3每亩600~667株),整地造林质量好,成活率较高,保存37.96%。
  1981年,建立林业生产责任制后,山林多数由户或组承包,全县有986个林业专业户、重点户和联合体,承包山地12万亩。1984年,小南乡栗滩村67岁的村民陈远利承包米溪坑一片荒山,三年造林262亩,成活率90%以上,县人民政府授予陈远利林业劳动模范称号。1981~1985年,全县造林90300亩,保存60.7%。
  1986年搞飞播造林,县成立飞播指挥部,雷崇尧任指挥长。3月19~24日在江木岭、芦峰坳、太坪山、板子山、茶盘垠等5个作业区内的13个乡,1个国营林场,76个村,进行飞播造林作业,计飞行17架次,播种15300公斤,面积99700亩,投资14.2万元。飞播后,县政府发出布告,规定飞播林地全面封育五年,飞播区共确定专职看山员39名,每人每年由县补贴工资200元。1987年3月14日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全县力争三年消灭荒山,五年实现绿化”的决议。6月召开县、区、乡、村四级干部会议进行动员。会后,林业局长黄诗运,副局长谢立群分别到潭溪、洪溪两乡办点。12月,县政府和各区、乡、镇签订绿化责任状,要求在1988~1990年三年中将全县17.76万亩宜林荒山造上林。1988年春,全县完成飞播造林97600亩,人工造林18300亩。9月初,召开“共产党员、共青团员造林、护林积极分子大会”。会上授予潭溪乡、洪溪乡、酿溪镇为消灭荒山“第一乡”、“第二乡”、“第一镇”的称号,发奖金3000元。1989年春造林64800亩,其中飞播造林48700亩。1988、1989两年造林18.07万亩。责任状上所定的荒山数量已经消灭。但由于原查荒山不实,造林成活不平衡,飞播造林有重复播种,实际上尚有宜林荒山68130亩。9月全县开展炼山整地,一般每天上劳力60000多人,最多出动10万人。近万名教师学生,5000多名干部职工利用节假日上山整地,每人负责完成60~120个植树凼子。10月7日,县委等六大家13位领导,带上干粮,登上铜柱滩山上打凼。林业局领导带领技术干部现场检查指导。年底全县完成整地任务48000亩。
  1986~1989年,林业共投工285万个,筹资131万元,造林39.58万亩,其中人工造林56200亩,保存39600亩,保存72%;飞播造林33.96万亩。1986年的飞播造林经省、市检查,保存82600亩。
  1952~1989年,累计造林153.63万亩,保存42.45万亩,保存率27.7%(不含1987年后的飞播造林)。
  二、“四旁”植树
  宅旁、村旁、路旁、水旁(简称“四旁”)植树有着悠久的历史。清雍正二年(1724)朝廷发出号召:“舍傍田畔,以及荒山可耕种之外,度量土宜,种植树木”。当时大部分院落、村庄、寺庙周围林木茂盛。清嘉庆时,新化县龙源村(现下源乡)举人谭瑞的读书处——授经堂,树木茂密,浓荫满院。谭有诗云:“经营较高卑,妥贴植松柏,桃李自成荫,历历旁墙隙……”。1949年邵阳县三民乡(今严塘区大部)“四旁”有胸径1米左右的大樟树600多株。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大力倡导在“四旁”植树,并制定了相应的政策。1953年至1957年,全县“四旁”植树303万株。1958年,办公共食堂,建居民点时,随意砍树当柴烧,“四旁”树木大量减少。1961年,纠正随意乱砍的行为,植树212万株。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许多地方把“四旁”树木当成“资本主义尾巴”割,横遭砍伐。1970年,县革命委员会强调屋旁植树永远归个人所有,当年植树199万株。少数地方仍有限制,宣布凭屋檐为界,界外不准私人植树。1980年,县林业局长陈德卿在高桥落实“四旁”植树政策,翌年植树50000多株,推动了全县。1982年全县“四旁”植树199.7万株,有的户办起了庭院林业。雀塘乡“四旁”植树保存53.2万株。全乡8356户,有86.1%的户庭院林业搞得好,全年收入人平130元。县林业局副局长缪玉贵退休后,在庭院周围植柑桔、梨、樟、棕、竹等树,1989年收入4300余元。1953~1989年全县“四旁”植树累计3986万株,保存活立木蓄积量18900立方米。

知识出处

新邵县志

《新邵县志》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湖南《新邵县志》是新邵第一部县志,记述的地域范围,以1989年版图为限,记述事物尽量溯源,下限至1989年,大事记延至1993年。全志采用述、记、述、志、图、表、录、传等表现形式,内容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中国共产党新邵地方组织、中国国民党及其他党派、群众团体、人大·政府·政协、公安·司法、民政、人事劳动、军事、生产关系变革及经济综合管理、种植业、林业、畜牧水产、农业机具、水利、乡镇企业、能源、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粮油经营、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药卫生、宗教·民俗、方言、人物及附录三十五编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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